为防暑降温给职工购买雪糕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为防暑降温给职工购买冰激凌,收到的是增值税发票,单位应如何入账?能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为防暑降温给职工购买冰激凌,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应作为职工的集体福利费支出,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连同税费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二级科目“职工福利”中。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