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增值税税款后应该如何填列申报表?
问:在本月自查时发现上月少计收入,并已补缴增值税税款,在本月申报 时,发现申报表第24行应纳税款合计为零。可实际本月已缴税款,问会计上如何调整,在申报 时如何填?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综上,贵企业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中填报纳税检查调整栏,主表分别填报4栏(或第6栏)、16栏、37栏、38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