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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秸秆生产草浆属“代木产品”享受优惠么?

用秸秆生产草浆属“代木产品”享受优惠么?


  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第16项中农作物秸秆、壳皮生产代木产品等,请问“代木产品”的具体含义。我公司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草浆,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鉴定,可取代阔叶木浆。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草浆属于“代木产品”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16项”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且满足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规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以,贵公司生产的草桨是否属于“代木产品”,还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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