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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何种税率?

软件开发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何种税率?

  问:我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9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高新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高新技术企业是新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软件企业继续减半优惠政策依据:贵企业在2009年享受软件两免三减半中的减半征收优惠,应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第025号)第一条第二款“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该文件明确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执行到期。

  因而,贵企业的两种优惠,高新技术是属于新法下的减低税率优惠,而软件企业的减半征收则属于国发[2007]39号文件中所规定的过渡性优惠,这种情形应属于上述财税[2009]69号文件中所述的“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贵企业两种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不能按15%减半。

  如果贵企业的软件优惠是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软件企业,则按照下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则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的优惠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减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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