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征管处,张家港保税区、常熟市国税局征管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09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09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09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9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四、2009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征收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