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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退货、折让,税会处理一步到位

跨年退货、折让,税会处理一步到位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时间:2026-03-01

摘要: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对应成本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年末复核退货率并调整;实际退货先冲预计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重大差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高频易错点之一为:2025年度已销售货物,在2026年汇算期内(1-5月)发生退回或折让,会计应冲减哪一年度的收入?汇算时能否冲减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税会差异如何协调?

  实务中,多数财务人员易沿用旧收入准则思路,忽视新收入准则核心要求,导致税会差异调整错误,埋下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咨询、易错点纠偏,依据新收入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拆解业务处理流程,贴合实务可直接参考。

  一、实务咨询问题(直击核心痛点)

  咨询问题:“彭老师,2025年销售的货物,2026年汇算期内发生退款或折让,汇算时能不能冲减2025年的收入?需要哪些凭证?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否一致?”

  该问题核心易错点:一是汇算期内退回/折让的特殊处理;二是新收入准则下的核算规范,二者均易出现操作偏差。

  核心结论:税务层面不得冲减2025年应税收入;会计层面需严格遵循新收入准则;二者存在时间性差异,汇算需依法调整。

  二、会计处理误区纠偏

  针对上述问题,实务中很多人沿用旧收入准则逻辑,认为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追溯调整2025年报表,导致处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存在错误。

  而新收入准则正确处理逻辑: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2025年确认收入时需合理预估退货率及金额,不得全额确认为收入;12月31日需复核调整,产生的税会差异需同步在2025年汇算时调整;2026年实际退货时,先冲减“预计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重大差错不追溯2025年)。

  新收入准则与旧准则核心区别:附有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逻辑由“事后追溯”转为“事前预估”,财务人员需重点掌握。

  对于销售折让,实务中要区分很多种情形。对于无法预估的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销售折让,通常不予考虑预估金额。当然,按照“三包”规则预计的“三包费用”是另一套规则。

  三、新收入准则下完整实务处理

  结合新收入准则及税务政策,从政策依据、实务案例、税务处理、汇算填报四个维度,梳理规范流程,确保可落地套用。

  (一)核心政策依据(权威精简,可直接引用)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已确认收入的退回/折让,在发生当期冲减收入,不追溯以前年度。

  解读:无论是否在汇算期,退回/折让均在实际发生当期冲减应税收入,与销售发生年度无关。

  2.新收入准则: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对应成本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年末复核退货率并调整;实际退货先冲预计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重大差错)。

  (二)实务案例(贴合真实场景,可直接照搬)

  以下两个案例为汇算期内高频业务,分别对应“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两种场景,按并列逻辑呈现,均涵盖会计处理、红字发票开具、税务处理及汇算填报全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比参考、直接套用。

  1、案例

  2025年销售、2026年汇算期内发生销售退回(附有退回条款)

  案例背景: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新收入准则,2025年10月销售商品不含税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合同附退回条款,预估退货率10%;年末复核退货率未变;2026年3月(汇算期内)实际退货12%,对应收入12万元、成本8.4万元,已开红字发票并退款。

  A.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核心流程)

  (1)2025年10月销售时(按预估退货调整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预估退货)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万元(100万元×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确认应收退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3万元(70万元-7万元预估退货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7万元(70万元×10%)

  贷:库存商品70万元

  (2)2025年末复核:退货率未变,无需调整,数据计入当年损益。

  (3)2026年实际退货(汇算期内)

  实际退货12%虽高于预估10%,但上年度会计处理无重大差错,无需追溯调整。

  ①冲减预估预计负债和当期收入: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3.56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红字)

  ②收回退货,冲减应收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8.4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1.4万元(红字)

  贷:应收退货成本7万元

  B.红字发票开具规范

  现在红字发票开具当时的规定,规范的开具红字发票;并将退货的凭据留存备查。

  C.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25年度:税务按全额确认应税收入、扣除成本

  ——税务: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会计:收入90万元,成本63万元,会计利润27万元。

  ——税会差异3万元,2025年汇算需纳税调增。

  (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下同。)

  (2)2026年度:实际退货12万元,当期冲减应税收入

  ——税务:收入-12万元,成本-8.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会计:收入-2万元,成本-1.4万元,会计利润-0.6万元。

  ——税会差异-3万元,2026年申报需纳税调减3万元,转回前期差异。

  D.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指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执行新收入准则形成的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5行“六、其他”填报:

  (1)2025年汇算:“调增金额”填写3万元;

  (2)2026年申报:“调减金额”填写3万元。

  退货案例核心提醒:附有退回条款的销售,2025年需按规定预估退货,实际退货时无需追溯以前年度损益;红字发票及完整退货凭证链是税前冲减收入的关键,缺一不可。

  2、案例

  2025年销售、2026年汇算期内发生销售折让(质量问题)

  相较于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尤其是质量问题引发的折让)无需退回商品,其会计处理、税务填报均有明显差异,具体全流程处理如下:

  案例背景: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新收入准则,2025年11月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收入50万元,成本35万元,合同无退回条款,但约定质量不合格可协商折让;2025年确认收入时未预估折让(无合理预估依据),全额确认收入及成本;2026年4月(汇算期内),客户反馈商品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达成销售折让协议,折让比例10%,对应折让金额5万元(不含税);乙公司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折让款项已退还客户。

  A.红字发票开具规范

  (1)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折让原因(商品质量问题)、对应原销售发票代码、号码、折让金额及税额;

  (2)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乙公司依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销售折让”,金额-5万元(不含税),税额-0.65万元;

  (3)红字发票需留存原件,作为税前冲减收入的核心凭证,同时传递给客户用于进项税额转出(客户已抵扣情形)。

 B.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

  (1)2025年11月销售时(无预估折让,全额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56.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5万元

  贷:库存商品35万元

  (2)2025年末复核:无合理依据预估折让,无需调整。

  (3)2026年4月发生折让(汇算期内):

  借:主营业务收入5万元(或贷方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5.6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5万元(红字)

  (注:销售折让仅调整收入,不调整成本,因商品未退回,成本无需冲减)

  C.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25年度:税务按全额确认应税收入、扣除成本

  ——税务:收入50万元,成本3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会计:收入50万元,成本35万元,会计利润15万元;税会无差异,无需调整。

  (2)2026年度:税务按实际折让金额冲减当期应税收入

  ——税务:收入-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会计:收入-5万元,会计利润-5万元;税会无差异,无需额外调整。

  D.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指南

  (1)2025年度汇算:税会无差异,A105000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无需填报。

  (2)2026年度申报:折让对应税会无差异,无需填报纳税调整表;若存在轻微差异(如折让金额核算口径不同),通过A105000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调整。

  折让案例提醒:无退回条款的销售折让,因无合理预估依据,无需提前预估,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红字发票需按税务规范开具,凭证链完整方可顺利完成税前冲减。

  (三)共性税务处理原则(适用于两个案例)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虽有细节差异,但核心原则一致,具体如下:

  税务与会计核心差异:税务不认可“预估退货”,仅按实际发生调整,具体核心原则如下:

  (1)2025年度:无论是否附有退回条款,税务均按全额确认应税收入、扣除对应成本;

  (2)2026年度:销售退回、折让均在实际发生当期冲减应税收入(退货同步冲减成本,折让不冲减成本);

  (3)税会差异均为时间性差异,最终会完整转回,无需额外缴纳税款。

  (四)汇算申报表填报总结(实务简化版)

  1.销售退回:执行新收入准则的,2025年调增、2026年调减,均通过A105000表第45行“六、其他”填报,而不通过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

  2.销售折让:税会无差异无需填报,有差异同步通过A105000表第10行填报;

  3.填报核心:按“税会差异金额”如实填写,调增、调减对应匹配,确保差异完整转回。

  四、必备凭证要求(规避税前扣除风险)

  企业发生退回/折让,需留存完整凭证链方可税前冲减收入,否则面临补税、滞纳金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销售退回必备凭证

  1.红字增值税发票(或红字发票信息表);

  2.退货协议(明确原因、金额、对应原业务);

  3.退货入库单、物流签收单;

  4.退款回单、客户签收凭证;

  5.原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二)销售折让必备凭证

  1.红字增值税发票(或红字发票信息表);

  2.折让协议(明确原因、金额、对应原业务);

  3.退款/冲账回单、客户确认函;

  4.原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五、实务风险提示

  1.严禁预估退货在2025年汇算直接冲减当年应税收入,即便退货在汇算期内实际退货,也需冲减2026年当期收入。

  2.新准则下,附有退回条款的销售必须预估退货,未预估属于会计差错。

  3.2026年实际退货,会计冲减“预计负债”,无重大差错不追溯2025年报表。

  4.红字发票为核心凭证,未取得或凭证链不完整,不得税前冲减收入。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税会基本无差异,无需复杂调整。

  6.销售退回存在税会差异的,不但需要调整收入,还要同步调整成本。如果通过A105000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只填报收入金额,会导致多缴税或少缴税,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六、全文总结(核心逻辑提炼)

  1.税务:2025年销售、2026年退货/折让,2025年全额计税,2026年冲减当期收入,不追溯。

  2.会计:退回业务需预估,折让业务无需预估,实际发生时均计入当期损益(无重大差错不追溯)。

  3.汇算:退货业务2025年调增、2026年调减,通过A105000表第45行填报;折让业务无差异无需调整,有差异通过第10行填报。

  4.核心:会计重“预估与控制权”,税务重“实际发生”,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最终转回。

  跨年退回/折让处理虽复杂,但严格遵循新准则及税务要求,即可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实务疑问可参考本文案例规范处理,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在评论区留言。

  最后提醒:汇算清缴以“合规为先、证据为王”,财务人员需严格执行新准则,杜绝旧思路,确保涉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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