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主体鸿沟:增值税法自然人代扣制度的变革与挑战
来源:苍生观税 作者:刘加苍
时间:202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横空出世,确立了“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革命性规则,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征管正式从“面向组织”迈向“穿透个体”,开启了“源泉扣缴”新模式。
引言: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日益频繁。然而,长期以来,增值税的征管体系主要建立在“组织化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行申报”基础上。自然人临时性、偶发性应税交易量大、分散、高频的特点,使其成为增值税征管的“缺口地带”,税款流失风险与自然人办税不便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横空出世,确立了“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革命性规则,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征管正式从“面向组织”迈向“穿透个体”,开启了“源泉扣缴”新模式。紧随其后的第四十四条则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提供了“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的超长弹性申报期。这两条规定,构成了增值税制度史上“宽严相济”的创新组合拳:前者通过支付方前置管理,提升了税源管控能力;后者赋予自然人极大的申报便利,降低了无意识违法风险。
然而,任何开创性的制度设计都伴随着落地执行的复杂性。本文将剖析这一创新的益处、梳理其应用的典型场景,并重点聚焦其在实践中面临的几大难点与挑战。
01 创新之处:何以称之为“里程碑式”?
旧体系(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及以前):自然人(旧称“其他个人”)原则上自行申报纳税。仅在向境外支付或特定交易(如不动产出租)等极少数情形下存在扣缴。对自然人偶然发生的应税交易(如劳务报酬),依赖其自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申报,遵从度低。
新体系(《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对自然人的征收管理重心,从前端的“自然人自行遵从”转移到中游的“支付单位履行法定扣缴义务”。这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逻辑,利用支付环节的“现金流”牢牢控住税源。
益处显而易见:
堵塞征管漏洞:解决了自然人应税交易税务信息不透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的难题。
1、减轻自然人负担:自然人无需单独为每一笔零星收入跑税务局,可由支付单位一并处理税款,遵从成本大幅下降。
2、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支付方)扣缴税款后,可依法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如完税凭证),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向个人采购“无票抵扣”问题,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
3、协同效应:《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超长申报期(截止次年6月30日),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一致,便于自然人统筹安排税务事宜,体现了人性化管理。
02 常见场景:代扣制度将在何处发挥作用?
结合当前商业实践,自然人代扣增值税的制度将广泛应用于以下场景:
场景一:劳务与服务提供类
这是最普遍的领域。例如:
咨询服务:某互联网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张三(自然人)进行一次市场调研,支付报酬8000元。
设计服务:个人设计师李四为一家广告公司完成一个Logo设计,收取费用5000元。
技术服务与推广:网红或UP主王五通过平台(平台公司作为支付方或媒介)获取广告分成收入。
根据新规,上述公司(支付方)在向张三、李四、王五付款时,就需要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场景二:货物销售类
自然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同样适用。
二手设备转让:个体经营者赵六将一台自用的二手打印机出售给初创公司,售价1500元。
农产品直销:农户孙七向本地餐饮企业直接销售自产蔬菜,收取价款。
支付对价的企业需要承担扣缴责任。尤其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即使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也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税务管理就依赖这套代扣机制。
场景三:财产转让类(部分适用)
对于不动产物权转移等特殊交易,规则有所区分。
不动产投资入股:个人将名下不动产投资入股到一家公司 , 此交易中,个人并非直接从公司获得现金对价,而是获得股权。此时,作为支付方的“公司”支付的是非现金对价(股权),是否符合“支付价款”的定义?参照现有实践和税法原理,此情形下可能不适用第三十五条的支付方扣缴,而仍要求个人(转让方)自行申报纳税——这恰恰是代扣制度难以覆盖的另一种“非现金支付”场景。
03 落地难点:制度优越性背后的现实挑战
尽管设计精妙,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在落地时,支付方(扣缴义务人)将面临一系列棘手的操作难题。
难点一:计税依据的判断困境——“按次”起征点与“月度/季度”免税的冲突
这是最 重要 的难题。根据历史政策(如财税〔2016〕36号文)及各地执行口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按次纳税”管理,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而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支付方如何判断眼前的这个自然人,在过去/ 现在 是“按次”还是“按期”?
案例:某公司请讲师周八做了一场培训,支付课酬600元(超过500元)。如果周八是“按次纳税”,这次收入需扣缴增值税;但如果周八其实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且本月累计收入未超10万,则本次收入免税,公司无需扣缴。
困境:支付方没有渠道,也没有能力去查询一个自然人到底是“按次”还是“按期”纳税人,更无法得知其在本月或本季的累计收入。这使得扣缴义务的触发条件(是否达起征点/是否免税)变得极不确定,企业面临“多扣(导致与自然人纠纷)”或“少扣(自身税务风险)”的两难。
难点二:税率/征收率的确定难题
即使确定了需要扣税,用哪个税率?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可能适用1%的阶段性优惠)。但是,如果自然人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旧车),可能适用3%减按2%;如果出租住房,可能适用5%减按1.5%。
案例:公司租用个人吴九的一套住房作为员工宿舍,月租金8000元。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准确判断该交易适用5%的税率,还是5%减按1.5%的优惠?这需要公司对租赁房产的性质(是否住房)、个人是否享受免税等有专业判断, 但 实操中 信息 是 严重不对称 的 。
难点三:差额征税情形下的信息黑洞
部分应税交易,税法允许以收入减去相关支出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例如,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当提供这些服务的主体是自然人时,扣缴义务人将陷入困境。(目前差额征税是否完全取消,有待确认)
案例:某企业委托个人导游郑十组织一次团队活动,总收费20000元。郑十在组织过程中,需代为支付酒店、景点门票等费用12000元。根据差额征税规定,郑十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8000元。但是,企业(支付方)如何能知晓并核实这12000元的“差额”? 自然人郑十可能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全部成本票据。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权力去审核另一个个体的成本构成。这导致扣缴金额的计算基础无法确定。
难点四:非现金支付与多方交易链条下的定位模糊
如前所述,在“不动产投资入股”等以股权、其他资产为对价的交易中,以及通过复杂合同安排、多方支付的场景中,谁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其法律关系和现金流可能难以厘清,导致扣缴责任主体不明确,给避税留下空间,也给征管带来挑战。
04 结论:任重道远,期待配套细则的“最后一公里”。
《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引入的自然人代扣制度,无疑是中国税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次勇敢突破,其方向正确,意义深远。它意图在鼓励个体经济活力与保障国家税基安全之间,架起一座全新的征管桥梁。
然而,这座桥梁的“桥墩”尚未完全夯实。上述四个难点,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需求:支付方(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缺乏权威、实时、可验证的纳税人身份信息和历史涉税数据。这使得本应简化的代扣流程,可能变得复杂且风险重重。
因此,这项制度创新的真正落地,其“最后一公里”,完全有赖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所授权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们期待这个办法能:
1、明确信息查询机制:为企业提供查询自然人纳税人身份(按次/按期)、历史周期累计销售额的官方便捷通道。
2、简化判断规则:在信息无法获取时,制定安全港规则或简易征收办法,减轻企业判断负担。
3、规范凭证管理:明确扣缴后企业如何取得合规抵扣凭证,以及如何向被扣缴的自然人提供完税证明。
4、厘清特殊场景:对非现金支付、差额征税等复杂情形给出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唯有如此,这项旨在“跨越主体鸿沟”的里程碑式创新,才能从纸面上的法条,真正转化为流畅、公平、高效的税收实践,实现其提升治理能力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初衷。
作者简介
刘加苍
苍生观税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税务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联系电话:1850275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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