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税务代理人应当将税收筹划方案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前款所称税务代理人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并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代理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