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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十八)

农产品收购有疑点:部分农户销售量远超自有量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碎树枝、胶、煤,产品销往周边市场及全国各地。
  该行业受原材料市场行情以及季节性影响,收购对象零星分散,点多面广,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逐一核实。该行业生产工艺差异较大,产品品种多,原材料耗用相差悬殊,没有统一的行业技术指标标准,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共性的规律和指标。企业产品的下游流通链中,有部分是面向建筑工程、个人工程行为的,容易出现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不计收入的问题。评估人员对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发票情况进行分析,该企业2008年1月~10月比上年同期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加2116份,农产品抵扣进项比例占全部进项税额的95.66%,比上年同期进项税额占比高7.3个百分点,并高于全省平均值,决定对其开展纳税评估。
  信息采集及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首先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查询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采集企业金税工程报税、认证有关数据,利用日常监控掌握的企业产销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初步分析。
  该企业生产季节性明显,大多采用计件发放工资方式,但是工人数量不固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计件单价越来越高。产品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很固定的对应关系,每年的3月~7月、9月~11月是生产旺季。
  1.投入产出分析
  根据该行业碎树枝成品投入产出1.35:1的比例,根据碎树枝领用数量,按投入产出比例测算,可以产出成品238628/1.35=176760立方米,比企业账面产出174616立方米相差2144立方米。这种情况也有两种可能:一是企业为虚抵税款,而虚列碎树枝的购进、耗用数;二是碎树枝的耗用数量真实,隐匿产成品的数量,销售不入账,偷逃税款。
  2.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链分析
  评估小组运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设计出表格,将日常监控所掌握的该公司2008年所申报抵扣的6414份收购发票全部输入到表格中,通过排序,将姓名相同的销售者集中到一起,发现销售次数最多的达36次;销售数量最多的全年达500多吨,金额近30万元。部分农产品销售者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多次出现,且销售量巨大,远远超出农民可能的自有量。这种情况有可能收购的农产品并非是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的,而是收购商贩的。由于商贩无法提供发票抵税,该公司可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税款。
  3.应缴增值税税负分析
  该企业2008年1月~10月,申报应纳增值税96.13万元,实现销售收入3295.71万元,应缴增值税税负仅为2.92%,低于全省平均税负1.44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省平均税负。
  从以上情况分析看,该公司在税负明显低于全省平均值,从投入产出率测算该公司账面生产数量远低于按照相关指标测算的生产数量,原材料来源指标分析明显存有疑点。因此,通过分析确定的疑点是:该公司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以及有进项税抵扣不实的问题。
  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针对评估分析存在的疑点与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先后进行了约谈。该企业对相关疑点解释如下:
  1.对于部分农产品销售者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多次出现,且销售数量巨大,远远超出农民的自有量。对这一问题,企业的解释是:首先保证没有虚开现象,至于销售数量大的属于极个别现象,可能是土地承包大户。
  2.企业税负率只有2.29%,低于全省平均税负。对这一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是原材料的价格增长速度过快造成的。
  3.企业账面反映的产成品数量比评估小组测算的产成品数量存在巨大差异的问题,企业未作出合理解释。
  实地核实
  在实地核实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农产品收购材料占企业进项税比重大的特点,将评估的重点放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评估人员对本县及周遍县市的销售大户展开调查。经调查,部分农产品销售大户是贩运户,他们从外地收购碎树枝直接到该公司销售,该公司对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税款。看到评估人员手里拿着的对部分销售户的询问笔录,企业人员无言以对。
  在查看其往来账户时,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1月~3月底“预收账款”贷方增加183.76万元,到2008年10月底仍然挂账。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经查成品仓库的保管账,评估人员发现2008年初和年底会计、仓库的发出数和结存数是一致的,2008年5月底的结存数也是一致的,但5月底仓库保管账的发出数比会计账上的产成品发出数多2144立方米。经评估人员对这一问题的一再追问,财务人员只得承认货物早已发出,因对方没有索要发票而未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中。
  面对评估人员实地核实的结果,企业承认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购进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购进金额共19.68万元;由于部分销售对象不索取发票,销售产品未计收入,少申报增值税31.24万元。
  评估处理
  对以上企业自查的问题,税务评估人员核实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9.68万元。对企业发出货物未开票做销售收入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下达了调整账务通知书,需补缴增值税31.24万元。
  (本案例由山东省费县国税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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