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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三)

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三)


  一、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也就是说,当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将满足终止确认的部分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销,并确认此项转移损益。为确定应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部分的金额,企业应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一项因提供服务而确认的服务资产的,应将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同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也是指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此时,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企业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分配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时,需要确定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具体而言,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并已计入收入总额的,应与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未终止确认部分按照收入与扣除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摊投资资产的成本。未终止确认部分金融资产的成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金融资产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企业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表明企业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不应当将其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销。此时,企业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因资产转移而收到的对价,视同企业的融资借款,应当在收到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计量,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此时,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在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即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如果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由于没有计入收入总额确认为应税收入,所以其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影响。
  三、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与税务处理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根据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在
  会计处理上,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这里的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如果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则应当视同其等于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并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暂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未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融资产转移损失不得扣除。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各期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的,可配比摊销扣除。但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在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附期权合同并且所转移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暂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分别确认收入总额与税前扣除额。
  3.持有看涨期权、出售看跌期权、附上下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或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在转移日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www.ctaxnews.com.cn 2008.05.26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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