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4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今年3月16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也将在近期出台。为了做好“两法合并”后新税法的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税法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的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走上“又好又快”良性发展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因此,新税法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影响非常深远,是今后一段时期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新税法,深刻理解其出台背景、必要性及其深远意义,要深入分析新税法实施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影响,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措施到位。为了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新税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济师姜跃生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郑明珠同志、程明红同志任副组长,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其他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新税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指导全省新税法实施工作,并及时向省局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二、加强组织保障,保持机构稳定。新税法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影响广,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有清醒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准备,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源配置、时间安排上给予强有力支持。一要认真梳理新税法实施前需要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周密进度计划,落实项目到人,分步稳妥实施;二要加强部门合作。新税法实施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作为新税法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确保新税法实施工作积极、有序开展;三要保持机构稳定,为新税法平稳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现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对现有内外资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能、队伍,特别是国际税收管理机构、职能、队伍,必须保持稳定,现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同时,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安排精通所得税政策的年轻业务骨干到所得税工作岗位,尽快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熟练的干部队伍。
三、全方位宣传新税法,强化税收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中介机构做好新税法专题培训,同时通过国税网站、新闻媒体、12366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外宣传,尤其是要针对纳税人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如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新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及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等,积极主动向纳税人、投资人宣传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可用的替代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基层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以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作为重点咨询解读内容,帮助纳税人准确解读新税法,提高新税法遵从度。
四、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新税法实施进展情况,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研究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实施新税法给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走向、地方财力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以及新税法实施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五、夯实基础,做好新老税法衔接的征管工作。首先,应着手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确保税种认定、企业代码以及各类台帐等信息资料的完整,保证税前扣除、减免税等征管信息准确延续和衔接。第二,要统筹考虑明年四月份的申报,既有2007年的年度申报,又有2008年的第一季度申报,注意申报过程中新老申报表的使用和衔接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妥善解决。第三,新申报表使用将涉及征管系统中软件的变化,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统一调整。第四,积极围绕与新税法相关配套的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开展调研,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
六、加强内部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新税法的能力。省局将在今年年底前组织新税法全省视频培训,明年初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学习研讨,下半年举办全省国税系统新税法知识竞赛。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按新税法实施进程分阶段、分不同层次人员加强新税法学习、培训工作,使税务干部人人了解新税法,熟悉新税法的基本内容,业务骨干对新税法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新税法的能力。
七、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上下沟通交流。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汇报新税法实施阶段性情况,要主动征询新税法实施后地方政府、纳税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帮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今年3月16日正式颁布,为更好地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精神,特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什么积极意义?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三、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
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一个新创的概念,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新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变化吗?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且不再作地域限制而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
六、原税法中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还继续实行吗?
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一是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二是按照WTO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三是投资抵免的比例将在原40%的基础作适当降低;四是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对企业购置后又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则不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七、现行税法对促进就业类有多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施行后如何执行吗?
新税法对促进就业类政策作了适当调整:用特定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与原政策相比,新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二是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八、现行税法对新办三产企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新税法还保留这一税收优惠吗?
新税法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按现行税法新办三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享受到2007年止,此项定期减免税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不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九、新税法的税率是多少?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什么叫关联方?
这将在新法实施条例中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基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保持一致,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或者和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十一、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在判断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关系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易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无法取得正常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也就是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十二、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的合理方法有哪些?
合理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虽然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施条例中将会涉及。根据我国税收实践和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十三、什么是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安排。在安排执行期间,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对约定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而是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并保留审查权。纳税人每年向税务机关报送安排执行情况报告。
十四、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批准设立”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7】80号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因此在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执行现行的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执行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