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会员
帮助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
ywb
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7-4 11:25
显示全部帖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7〕637号;2007年6月12日)
www.ctaxnews.com.cn
2007.07.02
UID
10
帖子
30493
精华
112
积分
45429
威望
45429 点
金钱
235408 RMB
贡献值
44986 点
好评度
413 点
阅读权限
100
性别
男
在线时间
15596 小时
注册时间
2003-9-25
最后登录
2024-10-3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鑫桥论坛
咨询区
财税法规
财税大家谈
党支部专区
大企业专区
美图区
文件区
回收站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个人空间管理
基本概况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