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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4-20 10:53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引用第0楼lxhlxh于2007-04-19 18:37发表的“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1.企业占用某一村委的土地,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青苗补偿费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一次性费用吗?怎样列支才符合规定?
2.地税的通用定额发票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如:住宿费、代理费、餐费等)都能使用吗?
3.单位的职工报销差旅费时,用个人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飞机票等费用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4.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结算单据吗?企业上交费用如培训费取得这样的收据能在税前扣除吗?
....... 您好!
1.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可凭合法票据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并可按规定时限进行摊销;土地青苗补偿费是凭合同协议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如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2.销售商品不能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提供劳务时,则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如核发给的是定额发票,则可以使用;
3.单位的职工报销差旅费以个人名义开具住宿费发票、飞机票等是正确的,只要是真实的并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以上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4.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是内部暂收暂付用的,不是合法的商事凭证,如取得这样的票据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可以去相关部门要求调换.
以上回复供参考. [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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