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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3-21 09:34 显示全部帖子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意义重大
将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3月16日上午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两法”合并标志着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又迈出了重大步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对内资、外资企业继续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其主要问题:一是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在内资企业已经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外资企业在我国已经能够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下,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将加剧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的问题,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平等竞争地位。二是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例如出现了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还出现了部分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到期后,采取“翻牌”注册新公司方式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公平税负原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需要,符合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的重要举措。
二、“两法”合并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这些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可以说,这次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贯彻“五个统筹”的重要政策举措,为更好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两法”合并为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看,“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上升,不同情况的企业税负有升有降。比如,过去执行33%税率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减按24%税率纳税的企业税负基本不变;减按15%税率纳税的企业,有些税负有所提高,有些是高新技术企业,税负没有变化。必须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不意味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不仅不会对利用外资造成大的不利影响,反而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因为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我国政治和社会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国内市场更加开放,这些会增强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也利于继续吸引外商投资。
作者: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处长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
www.ctaxnews.com.cn 2007.03.19 肖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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