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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5 10:17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引用第0楼wwy1919于2007-01-04 21:04发表的“煤炭年终盘亏是否要进行 进项税转出 ?”:
一电厂 今年 年终煤炭盘亏约220万元, 盘亏原因不明,未出现自然灾害和被盗,
为非正常损失吗?
....... 您好!
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原材料的盘亏如属于正常损失(合理范围的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是非正常损失(不合理损失)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原材料的盘亏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均属于正常损失(合理范围的损失)
鉴于贵单位煤炭盘亏金额较大,在作盘亏处理时须谨慎,如应详尽盘亏的原因,检查此损耗是否与行业正常损耗的参数相接近,是否存在运输途中被盗或少发现象等,只有理由充分,有关备案资料完整,方可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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