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3#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10-16 16:20 显示全部帖子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查出蹊跷事
www.ctaxnews.com.cn 2006.10.13 卢慧菲
在税控开票机开票的条件下,企业怎么可能开出存根联与抵扣联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者最近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采访时无意中发现,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还真的就发生了,朝阳区国税局正为此冥思苦想,到处查找原因。
2006年4月,朝阳区国税局稽查局大要案组的人员奉命对一户已经走逃的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他们对这户企业的一些业务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于是就委托该局金税协查组向受票方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以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涉及业务的真实性。
金税协查组人员接到协查申请后,立即按照要求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内容,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委托协查”中将被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信息进行了全面录入。
2006年5月下旬,协查结果陆续返回朝阳区国税局。但在此期间,一个受票方税务机关打来电话,核实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中的货物名称录入是否准确,因为该税务机关在核查受票方纳税人的抵扣联时,发现抵扣联上所写的货物名称与朝阳区国税局存根联上面注明的货物名称完全不同。朝阳区国税局发票存根联的货物名称为“AMDCPU芯片”,而受票方发票抵扣联的货物名称则是“箱包”,发票上其他项内容则完全一致。
了解到这种情况,朝阳区国税局与提出问题的受托协查的税务机关都高度警惕起来。双方通过几次电话交流,并对各自所核查的存根联和抵扣联进行了多次确认,最终判断,这次委托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货物名称与抵扣联的货物名称的确不符,但是票面其他内容均完全相符。
与此同时,朝阳区国税局又收到另一受委托协查的税务机关稽查局的回函,回复结果是,一切正常。是查得不仔细,没有发现存根联与抵扣联货物名称的差异,还是对方看到的抵扣联的确与存根联完全一致,没有上述差异问题?带着疑问,朝阳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又致电该受托方税务机关,请对方再次核实所协查发票抵扣联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朝阳区国税局的对应存根联信息一致。
受托方税务机关重新翻看取证资料后回复说,其所查的辖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货物名称确实与朝阳区国税局对应的存根联货物名称不一致,当时在录入回复结果时疏忽了这个问题,并重新进行了协查回复录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名称不同,但其他各项内容均一致,对于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出现的虚开新动向,朝阳区国税局高度重视,在百思不得其解后又专门向金税公司的技术人员请教,询问在税控开票机开票的条件下,企业究竟是如何开出上下联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据初步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蹊跷事,应该是一些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和稽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项都不属于必采集的“七要素”之一,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审核都只关注其“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内容,遗漏了“货物名称”项目,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目前,金税工程稽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来源有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等几种。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后几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内容,导入协查系统,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朝阳区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楠表示,发票审核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信息遗漏任何一项内容,都可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尽管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完全查清,但的确给我们税务机关提了个醒,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我们还有功课要做。
首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个管理系统,要求并实现将增值税发票中的各项票面信息都纳入到认证和审核项目中,尽可能堵塞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渠道。
其次,要提高所有稽查人员的责任心和警惕性。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有的检查人员从思想上对协查就不够重视,在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后,有的检查人员总是按照经验办事,在查清有货物进出和资金流向并能和发票简单对应时,便简单地回复为正常情况,而并不审查其他相关信息。
比如,在这起协查案件中,朝阳区国税局还向外省一家税务机关发出了委托协查函,其回复结果也是“正常”。朝阳区国税局于是致电该局,希望再次核实发票上下联的货物名称是否相符时,对方显得很不耐烦。当经核查发现协查发票的上下联货物名称的确不符后,对方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还根本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声称存根联的货物名称———“某某电子产品”和抵扣联的货物名称———“芯片”都属于电子产品,只是叫法不同,因此不属于不一致的情况。
对于这种说法,朝阳区国税局稽查局很快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即货物名称可以有不同的叫法,但是作为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联的各项内容必须都相符一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最终,该税务机关才勉强同意再次进行协查。
张楠感慨地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工作一直都是国税稽查的重点。在税务稽查不断打击增值税犯罪活动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在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可能进行偷税,这也决定税务稽查人员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每一起协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