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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类消费品征税范围明确

六大类消费品征税范围明确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对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后,该项政策在部分地区所引发的疑问进行了细致的解答。此次下发的《通知》主要明确了六大类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强调,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为:重整生成油、拔头油、重裂解料等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等油品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通知》还对改装改制车辆以及实木复合地板作出了界定。
  《通知》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生产行为如何征税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通知》给出了具体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公式。
  《通知》规定,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座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www.ctaxnews.com.cn 2006.09.20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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