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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26-6-12 10:36 显示全部帖子
技术合同登记新规,税收优惠操作要点
原文地址:
https://www.shui5.cn/article/98/50729.html
来源:税智俱乐部 作者:Patrick Zhao
时间:2026-06-09
摘要: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随着《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年1月23日通过工信部科〔2026〕18号文件印发了新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将旧版中的技术合同从四类重分为五类。一周之后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延续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针对技术相关项目的免税政策。10号公告下这些免税政策与旧版的《技术合同登记办法》配套,仍旧对应四类技术合同。
一、10号公告针对四类技术相关项目给予免税
10号公告延续了针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继续有效。10号公告下的免税范围,以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为核心,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则附属于该核心。10号公告明确: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可以看出,10号公告对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给予了无条件的免税待遇,而对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则设置了与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开发相关的实质条件,以及开具发票方面的形式条件。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10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新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规定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的具体内容为:1.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2.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的分类要求;3.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4.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
可见,合同登记是享受技术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前提。纳税人享受这类税收优惠,首先要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然后要符合10号公告10号公告下相关规定。
二、四类免税项目的定义
10号公告对免税项目的定义如下: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在《税目注释》中分别对应转让“技术”和提供“研发服务”。其中转让“技术”出现在《税目注释》之“二、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下。具体内容为: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综上,转让技术是指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研发服务则见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之一、销售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之下。其定义为: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不同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针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10号公告并没有参考《税目注释》限定税目。但是10号公告针对技术咨询列举了诸如可行性论证等业务活动,从中可以看出技术咨询主要对应《税目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10号公告针对技术服务则没有进一步说明,其涉及的税目范围会很广。
三、五类技术合同对应四类免税项目
新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的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第二条将技术合同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以上的五类划分替代了此前2020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下的四类划分,业界普遍认为是从旧四类之一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新设分立出了一类技术许可合同所致。考虑到10号公告下的四类技术相关免税项目与2020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下的四类技术合同一一对应,再考虑到《税目注释》下并不区分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得出结论:10号公告下的转让技术对应新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下的两类合同,即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请见下表:
10号公告免税项目 10号公告下免税项目定义 新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下合同种类
技术开发 《税目注释》销售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 《税目注释》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推断为指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二)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接近《税目注释》销售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4)“咨询服务”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 10号公告下无定义,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下对此类合同的描述,服务内容应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五)技术服务合同
可以预见,未来10号公告下的技术转让优惠政策会进行更新,形成五类划分,与《技术合同登记办法》下的五类技术合同一一对应。
四、登记为技术合同不见得可以免增值税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对这两类合同限定的范围较窄。其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明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税目注释》将技术限定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其范围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基本一致。可见10号公告下的技术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系基于《民法典》的口径制定,其原则是对原创性较强的技术免税,将原创性不强的技术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在五类合同之下各自列举了不同小类的合同,其中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合同范围较广,超出10号公告的免税范围。对照10号公告内容并结合《税目注释》来看,免税与不免税的合同如下表所示:
合同大类 免税的合同小类 不免税的合同小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全免 无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如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其他技术许可合同,如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相关的合同 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无关的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
显然,针对技术合同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已经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在适用免税政策时,税务机关仍旧会进行把关。具体而言,针对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税务机关会对照《税目注释》,仅对限定税目范围内的收入免税;针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税务机关则会重点考量其与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开发的关系,仅对与之相关的部分免税。
五、借重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转让所得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2020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条件如下: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但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以上规定中的技术转让范围、方式以及合同登记程序与10号公告下的技术相关增值税免税规定下相应内容大同小异。不同之处在于:
1、优惠主体限于居民企业,且将向100%股权关联企业转让技术的情形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2、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较宽,不仅包括专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3、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形式范围较窄,仅限于转让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可以看出,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技术范围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中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许可合同项下的各小类合同吻合度较高。这反映出税务机关充分借助科技、工信部门的力量对相关项目的技术性进行把关的征管思路。
六、做好技术合同登记,充分享受税收红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借助科技主管部门的力量,开展技术相关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过两道关:
♦第一道关是技术合同登记。这道关由技术管理部门把守,重点工作包括技术合同的判断、技术合同种类、合同金额以及技术成交额的确定。
♦第二道关是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这道关由税务部门把守,并采用备案享受,后续核查的方式进行征管。在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否落在相关税目范围之内,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否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在所得税方面,则重点关注优惠主体条件和技术转让形式。
为充分利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并有效管理其中的税务风险,纳税人要以技术合同为重心,从合同起草、签订、登记、执行、优惠备案、纳税申报、资料留存等各个环节全链条开展工作。同时,纳税人要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尤其是相关税收政策基于新版《技术合同登记办法》即将进行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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