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26-4-13 09:29 显示全部帖子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6-04-07
摘要:本案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此前,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本案的落锤意味着三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全面落地,真正实现了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全方位启动。
报告原文: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圳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实践,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当事人按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方案积极偿债,4年考察期满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
基本案情:
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后因该商场倒闭等原因负债480余万元。
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偿债后,仍有156万余元债务未能清偿。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于9月2日裁定受理。
2021年10月18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呼某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债权表等。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呼某破产。考察期间,呼某以破产财产及其收入清偿了30余万元债务。
4年考察期届满后,呼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
2025年11月25日,深圳中院裁定呼某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作出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限制的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陈虹伶见习
编辑:潘泓雨
联系电话:(010)67550747
电子信箱:anjian@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案例解析——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解析:从负债百万到“破产重生”
作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导语】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提及一起案件:“深圳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实践,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当事人按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方案积极偿债,4年考察期满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这起案件,正是我国内地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呼某申请个人破产案。从负债480余万元,到卖掉唯一住房、坚持还债,再到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呼某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首位“破产人”。本案不仅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三项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全面落地,更为全国统一大市场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法治化退出与重生路径。本文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法律意义等角度,对本案进行梳理解读,供读者学习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时参考。
一、案件背景: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债务纾困与信用修复的法治通道。
在此之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制度。而作为个人,或者法律上所称的自然人,一旦陷入债务泥潭,即便倾尽家产、失去收入来源,仍可能终身被债务追索所困。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在个人破产领域展开制度探索。
本案债务人呼某,正是在该条例实施后,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并最终获得余债免除的第一人。
二、基本案情:商场倒闭引发债务危机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呼某,女,47岁(2021年申请个人破产时),离异,独自抚养女儿,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
(二)负债原因与经过
2014年至2016年间,呼某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深圳市呼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后因与其存在场地租赁关系的XXX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某的培训机构被迫关闭,导致呼某个人负债累计高达480余万元。
上述债务主要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万余元;平安银行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向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呼某经营的公司规模较小,无法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故上述借款均为其个人债务。
(三)卖房还债,仍难清偿
2018年,呼某卖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260万元全部用于偿债。尽管如此,仍有156万余元债务未能清偿。
此后,呼某坚持每月以劳务收入陆续还债,但面对巨额本息,还款进度极其缓慢,生活陷入困境。
(四)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同年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的申请。经破产管理人核查:
1.呼某名下财产包括为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约5万元)、呼某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约23万元)、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及手机等生活用品;
2.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
3.呼某关于负债原因、卖房偿债等陈述均有证据佐证,符合事实。
(五)债权人会议与破产宣告
2021年10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了呼某的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债权表等文件。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产,进入免责考察期。
三、考察期:严格监督下的“重生之路”
(一)豁免财产的确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破产人可保留必要的生活和学习用品,以及考察期内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本案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豁免财产包括:
1.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剩余部分用于偿债
(1)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2200元;
(2)女儿抚养费1100元/月(由呼某与前夫共同承担);
(3)老人赡养费487.50元/月。
2. 生活学习必需品
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总价值3950元。
(二)考察期义务
考察期内,呼某须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破产管理人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双重监督;
2.每月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
3.除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收入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4.严格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等行为决定。
(三)考察期的延长
按规定,呼某原应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9日,呼某首次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将呼某的免责考察期延长至2025年11月8日。
(四)考察期内的偿债情况
在长达4年的考察期内,呼某以破产财产及其合法收入,累计清偿债务30余万元。虽然相比剩余债务总额仍有差距,但其始终积极履约,未出现违反考察期义务的行为,符合余债免除的法定条件。
四、裁判:余债免除,消费限制解除
2025年11月10日,呼某再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2025年1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二条,作出(2021)粤03破417号(个11)之四民事裁定:
免除债务人呼某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生效;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的限制。
至此,呼某正式卸下了剩余百万元债务的沉重负担,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破产重生”。
五、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个人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个人破产清算适用于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呼某因经营的培训机构倒闭而负债,经卖房、持续还债后仍无法清偿,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二)免责考察期的制度设计
免责考察期是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机制之一。它既给予债务人喘息空间,又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督和财产申报,防止恶意逃债。本案中,法院将考察期延长至4年,体现了对债务人偿债诚意与履行情况的动态评估。
(三)豁免财产的必要性与边界
豁免财产制度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本案中,呼某及孩子每月2200元的生活费标准、3950元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均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下确定,兼顾了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基本尊严。
(四)余债免除的法律效果
余债免除后,呼某未清偿的剩余债务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时消费行为限制被解除。这意味着呼某可以重新融入正常的经济生活,参与市场活动,实现“诚实而不幸”者的信用修复与人生重启。
六、案件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里程碑
(一)全国首例,制度激活
本案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此前,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本案的落锤意味着三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全面落地,真正实现了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全方位启动。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评价称:
“破产清算是个人破产制度中兜底性的程序,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使本案债务人成为我国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
(二)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法治样本
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
1.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获得债务豁免与重生机会;
2.恶意逃债、欺诈性破产行为,则会受到法律严惩。
这有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大市场。
(三)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彰显制度价值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专门提及本案:
“深圳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实践,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当事人按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方案积极偿债,4年考察期满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
这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从地方试点走向国家层面的制度认可与推广视野。
七、实务启示
(一)对律师:个人破产业务将成蓝海
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申请代理、债权人谈判、管理人服务等业务需求将显著增长。律师应提前研究深圳等先行地区的裁判规则,为未来业务布局做好准备。
(二)对债务人:诚实是获得救济的前提
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为了提供“逃债通道”。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须完整披露财产、收入、债务情况,积极配合管理人及法院监督。如有欺诈、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不仅无法获得余债免除,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债权人:合理让渡,实现更高清偿率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及偿债方案。实践证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虽然放弃部分债权,但能够在债务人可承受范围内获得相对公平、有序的清偿,避免了“谁先下手谁多拿”的恶性竞争。
结 语
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的圆满办结,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它用鲜活的司法实践回答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否获得重生”这一时代之问,也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了“深圳智慧”。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程序标准与价值导向,值得深入研究与持续关注。未来,随着个人破产制度从深圳走向全国,将有更多“诚实而不幸”的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重新出发的机会。
部分参考文献
[1] 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2021-11-10
[2] 南都讯. 首位“破产人”产生,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南方都市报,2021-11-09
[3] 澎湃新闻. 月入五千负债百万,全国首个“破产人”,2021-11-10
[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破产申请受理公告(2021)粤03破417号(个11),2021-09-03
[5]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免除未清偿债务——呼煦晖,2025-12-09
[6] 羊城晚报. 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办结 “破产人”获免除百万元债务,2025-11-26
[7] 南方+. 全国首例个破清算案当事人被免除剩余债务,2026-03-10
[8] 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审理的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2026-03-09
[9] 南方周末. 首位“破产人”产生,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2021-11-11
【声明】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本文无意为处理诉讼案件或解决非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任何意见建议,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