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立法,转售餐饮服务、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内容有变化!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时间:2024-12-26
摘要:《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光光哥最关心的几个内容都有了结果:
一、购进并转售(非用于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五款规定: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直接用于消费的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直接用于消费的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必然允许抵扣,非常NICE!
二、贷款服务支付利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依然没有明确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有一个不允许抵扣的兜底条款: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目前尚不明确,需等待进一步解读。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成为一个常规性政策,取消了行业限制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同时,《增值税法》的其他几处修订也非常有意义:
一)《增值税法》将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原本的修理修配劳务重新定义为“服务”
二)重新定义“混合销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混合销售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再依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而是具体到应税交易项目,更加合理。
三、对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有了新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该规定有两处变化:
1、纳税人可以分项选择放弃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优惠免税权的选择的原规定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财税2007年127号第三款)。
新规定使用了“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描述,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分项选择放弃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放弃或者享受优惠,不受36个月的时间限制,任性
其实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优惠的选择,在近几年的实务中,已经突破了相关规定。
譬如:国家税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号公告)的解读中就明确提出: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5问也明确答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相关链接:我的天,这也太任性了--我说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第18问对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答复是: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但是,《增值税法》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存在着歧义:
《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歧义一: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且未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歧义二:规定用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是不是应调整为“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不知道上述问题是否会有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