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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建筑企业胆很肥,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被罚

案例:某建筑企业胆很肥,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被罚




赵东方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24-02-03 21:18 辽宁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税稽三罚〔20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违法事实:

1.检查组向该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材料,但其未在期限内改正。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浙商银行对公账户明细显示,与检查组前往浙商银行调取的浙商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不一致。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对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对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 (万元):1.2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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