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农机相关热点问题汇总
言税 2023-10-11 12:34 发表于江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种苗,如何交税?对外销售时开具何种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的种苗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的农产品从事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2019年4月1日以后为9%)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鹌鹑蛋的批发零售业务,在流通环节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鹌鹑蛋的批发零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农副产品木耳和银耳,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木耳和银耳属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食用菌,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进其自己种植的水果,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允许应取得何种凭证?如果该水果非农民自产的,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时,可以凭开具给农民个人的收购发票按9%进行抵扣。也可以由农民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免税发票,按照9%抵扣。
如果该水果由农民购进再销售,非自产的情况,均不得抵扣。
六、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苹果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带鱼,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带鱼,可以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销售自己种植的中药材增值税是否有免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通知)规定:中药材属于药用植物。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中药材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牛奶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豆腐皮、豆腐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的规定: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豆腐皮,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豆腐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产品,因此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十一、企业在商场里销售分割的生羊肉片,是否属于免税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企业销售的分割的生羊肉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批发零售免税的蛋仅包含“鸡鸭鹅蛋”,不包括鹤鹑蛋(属农产品,税率9%)等其他蛋。
猪皮、板筋属于没有列明的组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己种植的稻草编织成工艺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所以,加工后的工艺品不能免征增值税。
十三、皂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的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四、挂面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十五、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使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9%增值税税率。
十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分两大类: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企业将水产品如鱼、虾冷冻,或者把生鱼切片销售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将水产品整体或去头、去麟(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因此,该项目属于初加工农产品免征所得税。
十九、收购小麦加工成面条,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农产品初加工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此项目属于深加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行业。
二十、企业购买的散装茶叶,挑选以后进行分装再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根据增值税政策定义,哪些产品属于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十二、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玉米、小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民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制种公司将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后收回,将深加工后的种子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十七、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十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精制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十九、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三十、纳税人从农户手中批发蔬菜对外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三十一、超市销售的牛羊肉、生鸡蛋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十二、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企业收购粮食、大豆用于销售,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规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十四、我公司批发或零售农机,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规定,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当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三十六、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否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规定,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属于农机,当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三十七、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密集型烤房设备,是否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密集型烤房设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当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
三十八、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及粘虫板,是否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目前适用9%增值税税率。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
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来源:山东税务,小颖言税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