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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征点免税到增值税全免—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从起征点免税到增值税全免—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时间:2022-05-05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但是,这里我们一定要提示大家的是,正如财政部会计司所提醒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区分两类增值税减免税:

  一类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开普通发票,正常选择增值税税率(征收率1%、3%)

  另一类是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开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

  在2022年4月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免税的,这类增值税减免税就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就选择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原先1%,现在3%)。对于这一类增值税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1: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1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

  不含税收入10.1÷1.01=10万元,税额0.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0.1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1万元

  贷:其他收益  0.1万元

  但是,在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此时,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免税就属于第二类“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3%的普通发票。如果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则“税额”栏次是0,不含税收入就等于含税收入。因此,如果属于“直接免征的增值税”,纳税人就不需要再做价税分离,不要再核算增值税销项税了。

  例2: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1万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未开具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万

  所以,现在还有人问,在2022年4月1日后,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实际,这个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的,既然增值税直接免征了,就不会先核算增值税应交税金,再去处理减免税,而是已经全部体现在营业收入中了。既然在收入中了,自然也就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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