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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21-6-3 16:19 显示全部帖子
征求《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征求意见稿]》等五项指引意见的通知
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征求意见稿]》等五项指引意见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1]35号 2021-6-2
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定了《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征求意见稿)》等五项指引。
指引已经中税协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请各地及时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阅提修改意见,并提请中税协常务理事审议。请于6月16日前将汇总修改意见及审议意见回执统计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指引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试行。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306
邮箱:zzzb@cctaa.cn
附件:
1.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征求意见稿)
2.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4.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6.本地区审议意见回执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6月2日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并胜任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包括基本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实务经验、专业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基本专业知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持续了解掌握的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包括税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和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
(三)专业资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和执业资格;
(四)实务经验,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从实践中获得或积累的知识或技能,包括在涉税专业服务实践中积累获得的业务经历、经验和创新方法。
(五)职业技能,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完成一定职业任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纳税审核技术、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企业管理能力等;
(六)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职业能力,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税会差异审核鉴证能力、业务报告撰写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不同的专业能力;
(七)职业道德素养,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全面、及时地完成专业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专业知识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更新基本专业知识。
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税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
(四)涉税服务实务。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各税费及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及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务,包括涉税专业服务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涉税服务业务、税务登记代理、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代理纳税审查方法、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
(二)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财务预算、筹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专业财务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二)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专业刑法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电脑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专业资质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应当具有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的专业资质。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必须由具备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质的人员签字。
第四章 实务经验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实务经验。所称实务经验,包括业务经历和业务经验。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业务经历。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业务,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二十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的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现任职级、签发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数量;
(二)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涉及过的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当下在所在事务所具有的职务层次,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平台分享典型案例或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将其广泛应用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纳税审核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四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恰当沟通、传递信息、团队协作、合理判断并有效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商业视角和管理意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视对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层次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能力;
(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能力;
(四)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职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冲突能力。
(七)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
第六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会差异调整能力、鉴证审核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态、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实质的能力;
(二)税会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点、准确处理税务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核能力,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的能力;
(五)风险识别处理能力,是指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且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规避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需要具备基本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实务经验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收策划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三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基于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的领导能力;
(二)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户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能力;
(六)对已执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的能力。
第七章 职业道德素养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规范。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保持实质性独立;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保持形式上独立。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称勤勉尽责,是指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价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性和职业水准。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表述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在必要时应当寻求专家的建议和帮助。
第八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胜任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并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取得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三十八条 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试行。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二)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和提交业务成果,以保证委托人按时完成办税业务;
(三)咨询意见符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提交等业务各阶段,充分考虑服务项目对执业风险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将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日常办税事项提供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等事项。
纳税申报咨询是指,为帮助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信息报告、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税务证明以及税收风险应对等税务事项辅导的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税务法规、公告、通知等税务信息,提供给委托人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解答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向其提供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服务的主要目标:
(一)增强委托人税法遵从度;
(二)提高委托人办税效率;
(三)降低委托人办税风险;
(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委托人税务事项处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要求,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前,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之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性质;
(七)委托人的财务、税务知识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执业质量的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的范围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前,与委托人就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供方式以及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背景或原因;
(二)服务范围;
(三)服务期限;
(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务收费;
(八)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
(九)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层对其提供各项资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选定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业务可以简化项目组层级。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的,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合并,制定简化的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生产或经营过程、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二)项目目标、范围、咨询策略;
(三)项目组成员及级别和主要工作领域;
(四)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安排;
(五)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时间;
(六)重要风险领域或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具体业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等;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三)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的人员、起始时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负责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的人员安排。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等;
(二)委托事项业务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工作事项及分工;
(四)服务过程风险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计划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程序审批后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风险的确定和评估是否准确、措施是否恰当;
(二)计划是否全面、可行;
(三)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业务计划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本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本业务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区分本业务与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不同,根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实施合适的工作程序,实现服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实施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专业判断、咨询意见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也可就申报过程的某些环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收集范围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分为基础性资料和补充性资料。
基础性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八)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补充性资料是涉税服务人员为完成专业判断,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资料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专业判断事项包括:税收政策的适用性、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判断时,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专业判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纳税申报咨询专业判断时,应当注意纳税申报咨询服务事项对专业判断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专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税收政策咨询时:税收法规的收集范围是否全面、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二)提供税款的计算咨询时:特别资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适当、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三)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制咨询时:所填制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匹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询时:附送资料是否适当、齐全、完整;
(五)提供申报文件提交咨询时:对委托人的提交时间、方法等事项的提醒以及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的申报异常的处理是否及时。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时,应当根据所辅导的具体事项指导委托人进行资料收集,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事项辅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发票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办理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相关服务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减免税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放弃减免税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证明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办理税务事项所准备的资料与委托人的事实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关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税务信息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常关注税务机关的网站、公众号、电子公告板等媒体的公告发布,及时将相关税务信息的内容提供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实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
(二)准确判断业务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规;
(三)及时提供业务成果。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税务咨询服务时应当制定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委托人的税务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下列风险事项,应当与委托人讨论并告知其后果,同时考虑解除业务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一)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多个账簿、伪造或修改财务数据和重要证据;
(二)提供办理税务事项辅导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是委托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拟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税服务人员征求意见。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的业务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意见书、记录等,通过邮寄、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服务的,业务成果为咨询业务报告。
咨询业务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执行程序、告知事项、咨询期间、分析过程和服务结果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纳税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业务报告应包含涉税服务人员填制的建议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政策解答以及税收信息提供的业务成果形式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邮件、传真或告知记录等,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请咨询事项名称;
(二)提请咨询日期和事项内容;
(三)咨询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业务成果提交时间、被告知人;
(五)涉税服务人员。
第七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过程适当记录,形成业务工作底稿,并保证业务工作底稿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业务委托协议的义务;
(二)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业务的性质;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业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
(七)业务成果;
(八)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员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和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咨询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四十六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业务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服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服务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业务成果及委托人对业务成果的接收函;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委托人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保证的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信息完整和不外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
1.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2.税务事项办理辅导业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3.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参考示例)
附件1:
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 (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项目
(一)乙方对甲方下列税种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请逐一写明税种)
(二)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服务成果:
乙方的咨询意见以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咨询报告应包含乙方提出的建议和纳税申报表。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报告,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税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咨询报告中说明。
(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不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纳税申报逾期,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
(一)服务费用是按照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预计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
(二)上述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咨询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咨询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完成本委托事项的实际时间较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协议第七款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协议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咨询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咨询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咨询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咨询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咨询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协议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附件2:
____税务事项办理辅导业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写明甲方需求提供服务的原因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咨询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事项
(一)税务事项办理辅导(请逐一写明)
1、办理信息报告辅导;
2、发票办理辅导;
3、____优惠办理辅导;
4、____证明办理辅导;
5、____国际税收事项辅导;
6、清税注销事项辅导;
7、____涉税争议解决辅导;
(二)税务信息提供
(写明税务信息的范围和提供时间:比如,哪级税务机关的信息、信息的种类等)
(三)税务政策解答
针对甲方提供的业务事实和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
二、服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服务方式及服务成果提供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适用)乙方就甲方办理____税务事项所涉及的税务政策、资料收集以及办理方法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一般情况乙方可通过邮件、传真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乙方可以到甲方现场提供咨询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适用)乙方通过邮件将收集的税务信息发给甲方,原则上不对提供的税务信息提供分析意见。
(税务政策解答适用)甲方通过邮件提供其业务事实或相关要求,乙方通过邮件将收集的相关税务政策提供给甲方,原则上不对提供的税务政策提供分析意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涉税服务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咨询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的问题,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四)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五)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六)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业务。
(七)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委托项目范围内,向乙方发布履约指示。履约指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八)依约向乙方支付费用。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涉税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三)有权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查阅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应以勤勉的态度,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五)应按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业务,需变更甲方指示的,应经甲方同意。
(六)应按甲方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委托事项处理结果。
六、费用与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为:____
(三)支付时间为:在本协议签定后,服务费于年月日前预付元,剩余款项于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乙方按规定向甲方开具合法凭证。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代理费用的,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一定比例(例如: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属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约定事项,每逾期一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一定比例(例如: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费用总额。
(四)经查属实,如确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乙方仅对于甲方补税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费用总额。
(五)甲方应保证其纳税等专用账户金额足额,因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被税务机关等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协议履行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不得无故终止。乙方如无故终止协议,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协议终止履行;甲方如无故终止协议,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3:
____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 (参考示例)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
____(以下简称“贵公司”)为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减少税务风险,就贵公司【咨询税种】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向【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我们】提出咨询请求,为此双方签订了业务委托协议。
根据业务委托协议,我们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对贵公司____年度____月的____税的纳税申报事项实施了咨询服务,在此出具咨询报告。
一、关于本报告
为完成咨询服务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以提纲方式列示程序名称,例如:向贵公司提供资料清单、对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到贵公司进行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等】。
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____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____业务指引》等业务规范要求,对贵公司____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提醒贵公司注意:
本报告对任何税务机关及/或司法机构并无约束效力,亦不应被视为我们对任何税务机关及/或司法机构将会同意本报告内容而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担保。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__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责任。
二、纳税申报数据
(列示纳税申报税种的重要项目数据):
1.销售额(利润总额)____元;
2.免税额____元;
3.应补(退)税额____元。
三、风险提示及建议
在服务期间我们就下列事项与贵公司进行了讨论,现将结论报告如下:
(一)关于____问题(有风险事项)
1.发现:(列示所委托人的做法或提出的问题)
2.分析:(指出风险、列示和分析相关规定以支持结论、指出委托人违反相关规定结论及可能造成风险)
3.建议:
(二)关于____问题(无风险事项)
1.发现:(列示所委托人的做法或提出的问题)
2.分析:指出委托人的做的正确性,列示和分析相关规定以支持结论、提出完进一步改进或完善意见。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________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说明
2.申报表
3.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按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委托人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进行资料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对委托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并协助其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接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前,需对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是否能够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委托人是否存在不合理要求或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
(三)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其他有损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的情形。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应书面与委托人签订授权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与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如接受扣缴义务人集中为委托人委托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供各委托人在本单位的综合所得纳税信息,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获取各委托人的直接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协议应明确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中承担补充扣缴义务人以外取得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的义务,并对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委托人为无住所居民个人的,需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完成注册。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承接或保持业务时,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纳税主体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为本指引的纳税主体: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实际办理时,适用的纳税主体范围需参照税务总局当年发布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存在第十条情形的为本指引的纳税主体。
第二节 资料收集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收入(含境外收入)、免税收入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工资表、银行流水、境外收入完税证明、外籍人八项补贴发票等。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捐赠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捐赠票据、子女受教育信息、贷款(租房)合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票据、年金缴纳记录、商业保险购买合同等。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税额减免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残孤烈相关证件、申报减免金额证明等。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已缴税额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境内外已纳税金的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等。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集资料范围限于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的所有纳税记录及委托人补充提供的与计算年度综合所得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提示委托人提供资料信息不完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收入类关注事项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收入来源地判定:综合所得收入支付地或负担地、劳务发生地、特许权使用地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担任职务,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境内外收入来源地判定是否正确;
(二)工资薪金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形;委托人取得税后工资的,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重新计算的税前收入额是否正确;
(三)劳务报酬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关系的独立劳务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收入额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收入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已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否抵扣;
(四)稿酬所得项目需审核个人是否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其金额是否准确列示,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是否误记为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免税收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收入事项,应当审核研发人员所属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符合规定,研发人员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二)外籍个人八项补贴免税收入事项,应当审核各项补贴是否符合规定,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是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审核。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在预扣预缴时已选择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应当审核委托人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是否选择其中一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二)委托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审核是否单独计税;
(三)委托人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应当关注展业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计算综合所得时附加税费是否扣除;
(四)委托人取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应当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单独计税条件;
(五)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项目的审核。
第四节 扣除类关注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专项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申报金额与实际缴存金额是否一致;
(二)社保公积金实际缴存金额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可扣除上限;
(三)是否存在专项扣除重复扣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核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关注有无重复填报或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而填报信息的情况;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额内填报,有无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是否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数据一致;
(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重复填报,若委托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为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若委托人为非独生子女,其分摊的扣除额度是否超过1,000元;
(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委托人取得的资格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发证日期所属年度是否为当年扣除年度;
(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是否符合学前教育或者学历教育要求,委托人在其子女因病休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是否连续填报扣除。
(七)采用纸质申报方式的,应重点关注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额内填报。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填报企业(职工)年金,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列示;
(二)填报商业健康保险费,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列示;
(三)填报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按年度工资薪金金额6%计算的金额与12,000元孰低作为上限金额;
(四)其他扣除的税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节 税额减免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减免税额,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填报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已采集证件信息,判断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二)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标准不一致的,是否将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填报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四)填报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第六节 其他关注事项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境外所得来源及抵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来自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是否准确区分并列支;
2.境外所得类型是否准确区分;
3.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的审核请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分类所得的审核;
4.抵免限额是否按照国家、所得类型分别计算;
5.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本年已纳税额是否准确列支,有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料;
6.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捐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当期存在多个所得项目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存在预扣预缴时未充分抵扣的情况;
(二)准予扣除的捐赠项目,捐赠日期所属年度是否为当年扣除年度;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有无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
(四)捐赠支出全额扣除的,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事项或特定公益组织。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相关税收协定;
(二)享受协定名称、适用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所得金额及减免税额是否准确;
(三)委托人是否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七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料归集,依据专业判断进行数据整理、逻辑计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整理后的数据为委托人选择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适用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确认申报方式。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自行纳税申报表完成后,委托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经办人及代理机构处,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八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机关涉及的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选择邮寄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当将申报资料邮寄或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的,需要委托人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若委托人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税但尚未办理的情况,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委托人解决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问题,再办理本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补税的,需要协助委托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的,应及时为委托人办理更正申报或提示委托人自行更正。更正申报方式应与汇算清缴时选择的申报方式相同。
第九节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纳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计算表、工作底稿、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等,应自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委托协议、授权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第四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为最终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信息,证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为保证执业质量提供依据。
第五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事项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保密要求等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自行申报参考文本)
2.保密协议样本(参考文本)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自行申报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_____]对_____个人所属期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_____个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_____个人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申报
经审核,_____个人所属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合计_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_____元,减免税额_____元,已缴税额(境内)_____元,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_元,应补(退)税额_____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二)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三)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五)应纳税额调整额_____元
(六)应纳税额合计_____元
(七)减免税额合计_____元
(八)已纳税额合计_____元
(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_元
(十)应补(退)税额_____元
二、优惠备案
经审核,_____个人可享受_____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_____元,已备案。
本报告仅供_____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接受税务检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说明
(一)第一部分个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____,国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手机号码:____,电子邮箱:____,邮政编码:____,境内有效联系地址:____;
二、纳税地点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____,任职受雇单位名称:____,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有任职受雇单位);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____(无任职受雇单位)。
三、申报类型
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首次申报/更正申报。
(二)第二部分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说明
一、综合所得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境内收入合计____元,境外收入合计____元,综合所得费用合计____元,免税收入合计____元,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____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____元,其他扣除合计____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一)境内收入项目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内工资薪金收入____元,境内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境内稿酬所得____元,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工资、薪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工资薪金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2)____个人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一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合计____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C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2)____个人在D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计____元。
(二)境外收入项目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外工资薪金收入____元,境外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境外稿酬所得____元,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工资、薪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工资薪金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Ⅰ国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2)____个人在Ⅱ国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合计____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Ⅲ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2)____个人在Ⅳ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计____元。
(三)费用合计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费用合计____元。其明细如下: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的境内外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稿酬所得____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费用合计____元。
公式如下:
费用合计=(境内外劳务报酬所得+境内外稿酬所得+境内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四)免税收入合计
1.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稿酬所得免税部分____元。其明细如下: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内外稿酬所得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稿酬所得免税部分为____元。
公式如下:
稿酬所得免税部分=境内外稿酬所得×(1-20%)×30%
2.其他免税收入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其他免税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外籍个人符合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其他免税收入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____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免税收入的所得包括: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五)减除费用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专项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专项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失业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失业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住房公积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住房公积金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公积金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专项附加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子女教育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信息如下:
子女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受教育阶段____(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当前受教育阶段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终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再受教育时填写);就读国家(或地区)____,就读于____学校;本人扣除比例____%(100%全额扣除/50%平均扣除);
子女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受教育阶段____(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当前受教育阶段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终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再受教育时填写);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于____学校;本人扣除比例____%(100%全额扣除/50%平均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继续教育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继续教育信息如下: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____(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____(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名称____,证书编号____,发证机关____,发证(批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大病医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大病医疗信息如下:
患者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医用费用金额____元,个人自负部分金额____元,允许扣除金额____元,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患者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医用费用金额____元,个人负担金额____元,允许扣除金额____元,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金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住房贷款利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如下:
住房坐落地址:____省(区、市)____市____县(区)____街道(乡、镇)____;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____,本人是否为借款人(是/否),是否各为婚前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____,贷款期限____月,首次还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____,贷款银行____银行,贷款期限____月,首次还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住房租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房租金信息如下:
住房坐落地址:____省(区、市)____市____县(区)____街道(乡、镇)____;
出租方(个人)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非必填),
出租方(单位)名称: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
主要工作城市____(填写至市一级),住房租赁合同编号____(非必写)租赁期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6.赡养老人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赡养老人信息如下: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是/否);
被赡养人: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与纳税人关系(父亲/母亲/其他);
共同赡养人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
共同赡养人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独生子女无需填写),本年度月扣除金额: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其他扣除事项说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年金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年金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条件的年金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年金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商业健康保险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商业健康保险____元(税优识别码____,保单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年度保费____元,月度保费____元,本年扣除金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____个人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商业健康保险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税延养老保险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税延养老保险____元(税延养老账户编号____,申报扣除期起____年____月____日,申报扣除期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报税校验码____,年度保费____元,月度保费____元,本年扣除金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____个人符合条件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税延养老保险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允许扣除的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条件的其他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支出____元(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受赠单位名称____,捐赠凭证号____,捐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金额____元,扣除比例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97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____个人符合捐赠限额扣除条件的捐赠额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____元,符合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额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____元,合计准予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
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收入合计+境外收入合计-费用合计-免税收入合计-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合计-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十一)应纳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应纳税额____元。
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
(一)经营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境外共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财产租赁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偶然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共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其他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共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
三、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税款计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境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符合无住所个人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情况,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方式,其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____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____元(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受赠单位名称____,捐赠凭证号____,捐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金额____元,扣除比例____%,扣除限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五、税额调整
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合计为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事项一: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事项,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金额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计算方式为____;
事项二: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事项,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金额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计算方式为____。
……
六、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纳税额合计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已缴税额____元,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元,应补/退税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一)应纳税额合计
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纳税额合计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额
(二)减免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____元(所得项目____,减免事项名称____,减免性质名称____,减免税款金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征个人所得税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已缴税额(境内)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境内)____元。其中,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已缴税额____元,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预缴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财产租赁所得抵免限额+财产转让所得抵免限额+偶然所得抵免限额+股权激励所得抵免限额+其他境内、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2.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____个人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前5年度:Ⅰ国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4年度:Ⅰ国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3年度:Ⅰ国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2年度:Ⅰ国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1年度:Ⅰ国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本年境外已纳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境外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明细如下:Ⅰ国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Ⅱ国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____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境外已纳税额合计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本年抵免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抵免额____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____个人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具体数据如下:
前4年度:Ⅰ国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3年度:Ⅰ国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2年度:Ⅰ国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1年度:Ⅰ国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本年度:Ⅰ国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应补/退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补/退税额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境内)-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三)第三部分备查事项说明
纳税人应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四)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五)第五部分纳税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____个人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签字。
本人签名: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号码: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_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
2、甲方在该业务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
3、甲方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保守甲方信息的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2)甲方纳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收入相关证明资料、各项扣除相关证明资料、捐赠证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2.乙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为甲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乙方为甲方出具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除办理_______年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印摘抄、拿走、留存甲方秘密信息(包括纸介质、电子介质或其他介质);
3.乙方在履行职务时,属乙方保管的甲方机密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4.甲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委托业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及其所规定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委托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服务费用总额;
2.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解除或者终止;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致使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的,或利用甲方的秘密信息自行使用并获利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3.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双方如有未尽之事宜,可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5.双方均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尽职调查业务(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业务”)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尽职调查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业务是指委托人因投资、并购等商业事务的需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统称“目标单位”)的整体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反映税务风险的活动。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反映目标单位实际涉税情况、准确判断税务风险、及时提供业务报告。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采用向目标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或通过外部渠道获取等方式,充分收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照;
(二)目标单位的股权结构图、分支机构名单;
(三)目标单位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四)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五)目标单位使用的信息系统及相关情况;
(六)目标单位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涉税鉴证、税收策划、审计、咨询、认定报告;
(七)目标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八)目标单位的关联企业名单;
(九)其他基本资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目标单位纳税申报及计算资料;
(三)目标单位的税款缴纳资料;
(四)目标单位税收备案(查)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目标单位进行检查的资料;
(六)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业务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生产及销售、提供服务、进行投资的模式及流程;
(二)目标单位的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
(三)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
(四)目标单位的重大或特定经济业务合同;
(五)目标单位对外投、融资文件及合同;
(六)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清单及定价原则;
(八)其他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通过外部渠道收集目标单位的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在公开市场交易机构的重大交易、公开信息;
(二)目标单位所处行业的税务现状;
(三)目标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法规;
(四)其他还应掌握的资料。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尽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可采用观察法、审阅法、询问法、核对法、复算法、访谈等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观察法是对目标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进行观看视察,验证获取的书面资料或访谈信息是否真实、全面。
第十五条 审阅法是对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报告、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详细阅读和审查,以检查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查询法是对目标单位存疑的事项和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质询管理层或经办人员的方式,了解、核实调查事项的相关情况。采取口头询问的方式应形成询问记录。
第十七条 核对法是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中两处以上的同一信息或相关信息相互对照,验证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复算法是对目标单位各税种的职业判断和税款计算流程、纳税申报表及计算资料的数据重新复核、验算,通过对特定数据的复算,调查特定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第十九条 访谈是根据业务目标和目标单位的基本情况,选取访谈对象,设计问卷,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形成书面访谈记录。访谈问卷应记录访谈双方人员、职务、访谈时间、访谈目的、访谈事项、具体答复内容等。
第四章 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的内控制度制定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包括:
(一)分析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制度、报销制度、存货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复核制度等,识别目标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导致的涉税风险;
(二)结合账簿凭证、内部及外部报告、经济业务合同等资料,对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调查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识别目标单位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的涉税风险;
(三)关注目标单位是否接受过或者正在接受税务、财政、审计、证券监督等机关检查,以及检查结果、整改情况。
(四)结合财务账表、经济业务合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目标单位被委托期间的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历史申报数据对税种之间的纵向及横向比较,核实数据准确性及重大差异原因,调查目标单位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五)关注目标单位是否存在补税的情况,了解补税的原因及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梳理目标单位生产流程、销售和提供服务模式,关注不同销售模式或服务种类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二)梳理目标单位投、融资业务模式,关注不同模式投融资业务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分析目标单位资产购入、管理、处置等环节,关注各环节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分析目标单位人员和薪酬的构成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五)分析目标单位获得利得的情况,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等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分析目标单位准备金、专项储备、预计负债等项目的计提情况,以及损失、行政处罚、对外捐赠、诉讼、担保或仲裁等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并购或重组业务方案和合同,特别是重组业务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并购的,重点关注并购后目标对象适用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是优惠政策,反映税收待遇将出现的变化;
(二)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类型和业务流程,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确认、管理、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投资业务初始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投资的,重点关注商业事务达成对目标单位以前年度重大事项的税务处理的影响;
(五)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经济业务合同,包括影响重大或金额重大的经济业务合同,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境外投资情况、对境外所得及亏损等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七)重点关注目标单位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审慎;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或备案(查);
(八)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其他尽职调查结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等,对相关事项和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涉税情况。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留存业务报告。业务报告应包括业务报告正文及业务报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正文应包含委托目的、责任说明、报告局限性、报告用途等基本要素。
(一)报告委托目的
列明委托人(目标单位)、委托期间及委托目的。
(二)责任说明
1.明确委托人(目标单位)、受托人的责任;
2.明确报告出具后受托人更新报告的责任;
3.其他应明确的责任。
(三)报告局限性
说明报告为尽职调查结果,不作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四)报告用途
描述委托人对于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应包含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目标单位基本情况、涉税风险及附件等。
(一)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
(二)目标单位基本情况
对目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与目标单位沟通后所掌握的涉税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提炼后与服务内容进行简述。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单位的行业、注册地、法人等基本信息;
2.目标单位所涉财务及经营情况;
3.目标单位所涉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三)涉税风险
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逐项描述,每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描述、政策依据、分析结论。
(四)尽调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事项
描述其他需提示委托人关注的非涉税问题事项。
(六)附件
报告相关的数据统计或对比图表、逻辑分析或计算过程、引用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依据、证据资料清单、参考文献目录等可以作为报告附件。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对提供尽职调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以下简称“目标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税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反映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并出具税务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税务尽职调查相关的基本资料、涉税资料、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依法、独立、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对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调查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委托人递交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导致影响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
调查报告中提出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仅是我们在调查中注意到的、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事项,不应被视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委托人有责任确保报告用于适当的用途。如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当地使用报告,我们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 (参考文本)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以下简称“目标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税务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开展税务尽职调查期间,我们向目标单位索取了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申报资料及计算资料、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公开信息、重大会议纪要、资产相关权证等。我们考虑了相关资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相关资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目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发现以下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审慎性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一、目标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是否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等。
(二)财务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负债总额及主要资产等。
(三)经营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损益表主要数据。
(四)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理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的税收政策;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率);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涉税处理重大风险
(一)事项描述
(二)政策依据
(三)分析结论
三、其他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随附材料: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参照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
第八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是指境外中资企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居民企业认定。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时,应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以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包括: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十条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获取并分析企业商业登记及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章程,近一年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或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和境内其他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解,获取并分析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和境内其他投资者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若有)、投资者对企业的相关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的批复文件、登记备案文件,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证明,了解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获取并分析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资料,如办公场地的证明、高层管理人员出入境记录等,同时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以判断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的相关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等资料。同时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以判断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是否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是否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资产构成及资产存放地点、所在地。涉税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资料是否存放于中国境内。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以上第十一条获取确认的信息,判断境外中资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通过实施以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程序,判断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则可协助企业填写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并由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按业务协议的约定,代为向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及能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十九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企业就税务机关的询问提供解答辅导和补充资料。
第二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是指已取得居民身份认定书的境外中资企业,向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认定书;
(二)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其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所需的资料经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涉税服务人员代为向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经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资料申报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三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中资企业税务注销,是指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主管税局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
(三)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所属年度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期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经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涉税服务人员应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资料,代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代为办理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服务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涉税服务人员可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办理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果存在多交税的,可协助企业办理申请退税。
第四节 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办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资料提交后,应重点关注:
(一)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委托人;
(二)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三)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四)关注办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及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并告知委托人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办结税务事项后,应及时将代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归还的资料交于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提示委托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章 业务成果、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提交业务成果。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文书;
(二)执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双方约定须出具的代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务协议约定须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业务完成时,编制税务代理业务报告。业务协议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基本情况、业务实施过程(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资料收集、分析)、结论(意见、建议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协议、业务计划;
(二)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及为形成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过程记录等;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身份信息报告和税务注销登记的涉税文书制作;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报告;
(五)其他相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业务约定书编号:_____],对贵单位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提供了代理服务,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和分析,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出具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申请。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并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贵单位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归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出具业务报告。
在归集和分析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实施了关注、合理性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判断贵单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经判断贵单位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本业务报告仅供贵单位办理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附件: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企业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企业类型:
6、经营范围:
7、注册资本: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万元,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
出资者应缴出资额(万元)应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比例
合计_____ 100%_____ 100%
8、_____
二、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具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6、_____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说明
我们在了解和评价贵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贵单位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了归集和分析。
在归集和分析过程中,我们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了与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相关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实施关注、合理性验证和职业判断程序;同时,我们还实施了访谈、实地查验等程序。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
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如下申请资料进行了归集: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二)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分析
1、主要控股投资者、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及生产经营概况
[根据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投资合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的批复文件和登记备案文件等,判断并说明企业的主要控股投资者是否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
[根据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证明、履行职责的场所资料,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核实等,判断并说明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的决定或批准
[根据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的相关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等资料,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判断并说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是否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
[根据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等资料,通过访谈、实地查验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是否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
[根据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上述第2条获取确认的信息等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四、居民身份认定的结论
经对上述相关资料的归集和分析,我们认为贵单位同时满足/不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贵单位应/不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贵单位应当/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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