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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9]18号             2019-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分级分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三)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四)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五)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各部门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精简整合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建设,优化强制性标准底线。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九)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十)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十一)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十二)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五、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十三)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十五)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十八)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九)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将地方政府公正监管水平纳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加强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二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国务院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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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粤税发[2019]184号.    2019-12-3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征管方式转变,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履行纳税缴费义务、行使涉税费权利的过程及结果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费征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着力点,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推行审慎监管,强化协同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质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业务办理监控

  1.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根据各项税费业务的政策要求、风险隐患的大小、风险出现的频率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清单详见附件1),通过适当形式向纳税人公布并动态维护。综合运用资料审核、数据监控、数据比对、业务监控、调查核实等多种监控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有疑点的纳税人采取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等应对措施。

  2.加强对办理资料的审核。对即办类税费业务,主要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业务,还应审核资料是否符合业务逻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办税服务部门(或岗位)审核,业务逻辑性由基础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对于通办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受理部门负责审核,业务逻辑性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逐步完善服务提醒、更正提示和业务阻断。对申报类业务,加强表内、表间逻辑校验和数据监控,加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数据比对,在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推送服务提醒和更正提示,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减少申报错误。建立风险识别指标及模型,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等级进行风险预警或业务阻断,前移风险识别关口,缩短风险反应时间。加强对上下游业务的数据流跟踪,向纳税人推送应抵扣发票信息、土地增值税清算、优惠享受期限等业务提醒,实现关联业务闭环管理。经监控发现纳税人存在前置事项未办结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进行业务阻断。不断优化调整相关税收信息化系统功能,为业务监控提供信息化支撑。

  4.依法开展审核和调查检查工作。保持对风险的敏感度和谨慎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和调查检查。对税务行政许可等审批类业务,要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税收减免等核准类业务,如果书面审查发现存在疑点的,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务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

  (二)加强风险管理

  5.建立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完善涉税费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将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需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税费违法行为列为高风险行为;将其他可能导致少缴税费款,或者按规定可处或应处罚款但无需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行为列为中风险行为。对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2)。

  6.明确风险管理重点对象。按年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政策的风险分析。加强对大企业、重点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风险管理,提升复杂税收事项的风险管理层级。审慎对待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的潜在风险,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促进规范发展。

  7.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统筹管理机制,实现风险扎口管理。建立全流程、全税费种的风险管理闭环,纵向联通所有层级、横向联通所有业务部门,将各类风险疑点进行一户式、一人式归集,扎口推送风险预警信息、统筹下发风险应对任务,避免多头下户、重复下户。建立风险快速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新情况、新风险,结合具体业务特征开展风险应对专项行动。

  8.利用大数据手段优化风险分析与风险识别。按户、按人归集纳税人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生产要素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等各类信息,建立并完善覆盖税费征管全流程、全税费种、全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持续优化“机器学习”等大数据算法,创新运用各类风险分析工具和风险预测模型,提升风险分析识别的智能化水平。

  9.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对无风险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高风险或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包括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10.强化征纳双方风险共治。建立征纳风险共治制度,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和评价标准,引导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建立一户式、一人式纳税人税费档案,依托信息系统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刻画纳税人风险画像,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引导纳税人根据风险画像进行自评、自查、自纠,主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自我遵从。

  11.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完善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和检查结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将风险分析和“双随机”选案相结合,将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和高风险纳税人加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科学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合理降低低风险纳税人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提高风险管理重点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可能存在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实施稽查立案检查,增强稽查针对性和有效性。

  12.依法对涉税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涉税费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信用管理

  13.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界定纳税人严重失信行为标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3)。逐步拓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覆盖范围,积极参与税务总局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结合实名认证等工作要求,探索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人群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并鼓励失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14.建立纳税信用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探索逐步缩短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开展纳税信用月度预评工作,动态反应纳税人纳税信用现状。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重点监控严重失信行为和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并将处罚结果和风险应对结果及时在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中反映,动态调整纳税人当前纳税信用级别。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记录管理,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费行为信息、违法违规信息、风险应对结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外部门信用评价信息、联合惩戒信息。

  15.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拓展守信激励措施,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缴费等方面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容缺服务等便利服务。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加强业务审核、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管检查频率、限制领用发票等措施,使失信纳税人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

  (四)加强协同监管

  16.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银行、证券、住建、自然资源、街道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推动跨部门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的可利用性,为大数据风险分析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建立并完善纳税人涉税费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保有和转让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各类信息按户、按人归集。

  17.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全方位、全链条的合作机制,推动税收执法协助,联合打击税费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税费环境。综合公安、人行、海关等第三方数据分析和情报交换,精准锁定涉税费违法企业,实施定向协同监管;与公安等部门构建税警一体化作战模式,形成“税+N”合作共治格局,增强整体打击合力。

  18.推进多领域信用互认。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纳税信用数据与全国信用信息的数据对接,努力推动纳税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联席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银保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部门的联席沟通合作,拓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19.完善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广泛参与对其他领域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探索将采集到的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上市公司等信用信息应用到税费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社会信用失信主体的监控预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等守信激励产品,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经营融资便利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完善“黑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机制,研究建立税费违法案件重点关注人员信息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结合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等规定,逐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20.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涉税费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提升举报响应和处理质效。对举报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和重大税费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发挥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为税费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重大税费违法案件,震慑税费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支撑

  21.以信息技术促进监管规范。全面开展监管事项梳理,制定监管事项规范和数据标准,明确监管业务流程。建立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固化监管流程,依托国家和广东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监管事项和监管规范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22.以信息技术驱动监管创新。积极推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特征,由计算机自动识别风险疑点、评价风险级别、挖掘监管线索。探索推进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归集、监控纳税人信用记录、减少人工判断等主观因素干扰。

  23.以信息技术提高监管质效。加强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与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的数据整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支撑。由信息系统将各类监管指标数据进行自动汇总分析,按监管对象统一归集后向监管对象扎口推送预警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识别纳税人的风险级别和信用等级,自动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并抽取监管对象,自动产生、下发监管任务,记录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并向执法人员推送监管任务进度、执法风险提醒,实行全程信息化留痕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精准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推进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学习、研究精准监管、智慧监管等新理念、新技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加强组织领导。广东省税务局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安排,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对“放”“管”“服”工作的统筹,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要结合本地税费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系统建设需求。

  (三)强化规范监管。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规范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规范监管,防范执法风险,促进执法公平。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让纳税人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主动纠正风险行为和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

  附件:

  1.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

  2.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

  3.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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