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税务局长江税务所致房屋出租(承租)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发布时间:2019-02-25
石家庄高新区税务局长江税务所致房屋出租(承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房屋出租(承租)纳税人:
为了避免您的违法,降低您的违法风险,我局将有关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告知于您: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税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201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按6%)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免规定
(一)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出租住房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0.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4)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2%)
2、出租非住房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201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按6%)
(3)对个人出租、承租非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征收0.1%印花税。
(4)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所得按0.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房屋的特殊征税规定
(一)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房租收入的当天。
五、违法责任和您要承担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告知于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的风险: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您的违法,减少您的损失,维护您良好的社会信誉,请您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111号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及代开发票事宜。
石家庄高新区税务局长江税务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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