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政府补助是按搬迁收入还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来源:税官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发布时间:2017-06-14
在企业经营中,有时候会遇到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然后给予补助的情况,这时候,这个政府补助假如都符合一定条件的话,是按照搬迁收入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照专项资金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或者企业有没有选择权呢?如果有,又该怎么选择呢?
一、企业有没有选择处理的权利?
对于企业搬迁的政府补助,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政府补助,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即,既属于搬迁收入,又属于专项资金不征税收入,那么企业能不能选择性适用呢?
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没有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相关管理核算,就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而与此同时,企业按照财税[2011]70号 规定,进行了单独核算,且符合其他两个要件的话,又可以适用不征税收入的文件。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没有文件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企业完全可以自行选择按不征税收入还是按搬迁收入来处理。
二、企业该如何选择文件的适用呢?
既然企业能够选择,那么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按哪个文件适用呢?
我们从最简单的层面来说,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果按搬迁来处理,则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这时候,很明显的,假如搬迁是低于五年内完成的,则可以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从而递延更长时间缴纳所得税。
而假如企业有亏损,按搬迁规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也就是亏损五年结转的年度中止暂停,等搬迁完再接着计算。而对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来说,则没有这项亏损暂停中止的优惠了。假如企业有亏损,似乎按搬迁来处理更合适。
当然,上面仅仅只是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两文件的优劣,在真正选择时,要根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未来经营目标等多项进行综合考虑测算,最终来选定最优方案。
总之,对于搬迁政府补助,假如都符合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有选择适用的权利,而如何选择适用,则要根据企业整体情况与未来目标进行确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