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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税务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几点思考

税务研究:税务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几点思考




2016-11-07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侯秀波   

  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征收税款,纳入国家财政,对经济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税务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高发,不征、少征税款、发票发售、折抵税款、出口退税等渎职侵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
  
  一、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涉案环节较为集中。从沈阳市检察机关近十年查处税务系统的75件案件进行分析,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介绍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八个罪名上,涉及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如在征收(或代征)税款、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中,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要求对方给予好处费;在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活动中,收取回扣;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利用职权在执法时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在工作中职责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致使滥用职权案时有发生。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可以抵扣税款而成为不法分子窥视的对象,其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以期达到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2.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业务骨干。35岁至50岁的中年人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基本要占职务犯罪总数的60%以上。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一般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业务精通,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往往被委以重任。因此他们掌握着本单位、本部门一定职权或处在关键岗位上,这在客观上为其谋取私利,摘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条件。
  
  3.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利用税收监管漏洞,侵占国家税款。如沈阳市某区地税局驻交通征税窗口工作人员李某和张某,利用现金收讫章保管不当进行私盖套取税款达150余万元;二是利用税收管理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如沈阳市某区地税局征收科科长吴某及工作人员杨某接受请托,没有按照实际评估价格征收纳税人的税款,导致税款流失20余万元,事后收受纳税人给予的好处费,构成受贿罪;三是利用税收稽查权,放纵偷逃税款的行为,例如沈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科长王某,接受当事人分两次行贿100万元,以达到帮助其逃避稽查的目的。四是失职、渎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如沈阳市某区国税局工作人员黄某对某商业企业为逃避税务稽查,将财务帐薄烧毁的行为,没有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认定为循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犯罪方式隐蔽性强。由于税务系统专业性强,如采取稽查案件放水后, 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将税款秘密转户进行贪污等方式作案,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作案者钻管理漏洞和政策弹性的空档,给查处和定性带来一定难度。如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楼按经济适用房处理,免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额等;运用职权寻找征管漏洞、隐匿税源,谋取私利;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定额不实、该收不收、该罚不罚、该执行不执行、该管理不管理、"养黑户"“‘以票管税"等等。
  
  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1.主观原因
  
  (1)业务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员对税法知识掌握不够,对税收执法过程一知半解,甚至将渎职等犯罪行为看做是工作失误,将职务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出现执法不当,直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例如,有当事人认为钱没有装进个人腰包,就不是贪污受贿。单位对单位的"公对公"行贿,虽未涉及私人问题,但实际上是把公权力集体私有化了,公权力成为一部分人谋取小集体利益的工具,同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也遭到破坏,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无声地受侵,这些危害比个人对个人的行贿危害更为严重,但却更难发觉。
  
  (2)特权、攀比作祟,以权谋私行为失控。受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有一些税务人员崇拜权力,视公款消费、吃喝玩乐为社会地位、权力、荣誉的象征。加上经不起"金钱万能"、"及时行乐"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开始趋乐避苦,盲目攀比,与别的单位和能捞到实惠的人相比,比职务、工资、比车子、房子,甚至比灰色收入,认为"埋头苦干是傻子,会捞才算有本事",渐渐心理失衡,想方设法"弄钱、“享受”。其结果往往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以权谋私的筹码,给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而有一些纳税人为了小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往往下一点小本钱作诱饵,迎合有权者,以谋暴利。少数人员接受贿赂时从小心到大胆,从被动收取到主动索取,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正如老舍说过的,钱比人更厉害一些,人是兽,钱是兽的胆子。这些人胆大妄为,贪心不足,能捞则捞,要捞就捞大的。胆大和贪婪使他们跌进犯罪的深渊。
  
  (3)心存侥幸走险,贪婪欲望膨胀。几乎每个贪官当伸手捞取不义之财时,都有一种过分自信的侥幸过关心态,上述人员同样有这个心态,认为有一些腐败的人安全过关了,不一定就查到自己。上述个别人员中,面对东窗事发,组织领导找其谈话,给予从宽机会时,却还抱着侥幸过关的一线希望,就近舍远,谈轻避重。有的人甚至认为"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他们明知违法违纪,也要挺而走险。一次次得手,一次次"平安",他们就会产生盲目自信,心存侥幸投机,使得贪婪的欲望不断膨胀。
  
  (4)思想观念滞后,业务学习放松。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在新旧征管模式交替中,有的税务人员甚至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习惯老套路、老方法。因而不能正确运用新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指导工作,在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实现税收有效管理,导致了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业务工作中的失误甚至失职,直至发生渎职等犯罪。
  
  2.客观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在一定意义上由当权者或者执法者个人说了算,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如税务违法处罚的一些条款中规定"50%以上5倍下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等,以权谋私者往往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在法律公允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从中谋取私利。
  
  (2)对税收执法监督制约不力。一是由于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客观上为少数政府税务人员违法执法、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二是对基层单位及其领导的监督薄弱。税务基层单位地理分散,人员力量不足,任务重,权力相对集中,不利于监督。三是社会公众包括纳税人员税法知识掌握贫乏,在纳税方面往往完全听从于税务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即便是发现了,也往往由于害怕主管税务机关打击报复而不敢提出,使得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难以及时发现。
  
  (3)制度不完善管理落实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还没形成一整套对权力进行有制约力的机制,旧的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未得到有效遏制,表现为犯罪新手段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却逐渐发生。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抓管理上下了很大功夫,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仍不够完善,尤其是税收执法各个环节的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加之督导不力,致使有的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4)财政和税收体制存在缺陷。各地普遍实行的"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年年给税务机关下达攀升的收入任务,难以真正实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依法治税。由于普遍存在政府干预和上级对调任务的要求,加之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可能出现有税不收,压任务、压基数,为下期收入埋伏笔,或者强征过头税、协商预缴甚至贷款缴税两个极端,容易形成伺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5)作案手段隐蔽,惩处打击不严。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文化程度普遍提高,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和文艺作品对犯罪情节的具体描写,使违法违纪人员的反侦查能力随之提高。这些人既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也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制造假象和障碍,对抗专门机关查处。由于有的执法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会直接导致查处工作的失败。还有的单位领导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苗头,从本着单位的名声和利益出发,采取以罚代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方法,使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打击。这也是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客观因素。
  
  (6)暗箱操作。税务系统的代征、代缴工作协议签订过程完全是内部操作、私下协议,别说是人民群众,就是犯罪单位内部的一般职工也很难知道其细节。同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做得还远远不够,不管从总额监督还是细节监督上都未做到开诚布公,本来就容易被人忽视的代征、代缴工作自然成为民众监督的盲点。这就方便了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而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亦然。
  
  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进一步强化法治教育。要保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规范,首先要解决执法人员的思想和素质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税务人员抛弃以自我为主题的特权思想和以管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执法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掌好权、用好权,做到执法为公、勤政为民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税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互相监督制约,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反馈。税务检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二是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收集整理贪贿犯罪教育案例,进行社会大宣传。要唤醒群众的监督意识,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并为群众监督积极提供条件和支持。加大有关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同时收集全国各地单位受贿犯罪生动案例,可以制作单位犯罪知识图册,集中有关法律知识、学者着述和典主案例,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使群众对于贪贿行为敢于揭发、举报,进而使检察机关能够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查处更多的贪贿犯罪,从而整体提高对贪贿犯罪的监督能力。
  
  3.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与检察、公安、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上述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四是要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要认真执行党凤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职责分解责任,进一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税收事业发展、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业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工作规程,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研究部署、组织、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各项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4.进一步加强惩防并举。始终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有效预防的前提,保持查办案件高压态势,对税务违法犯罪的查处,既惩治了腐败问题,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威慑效果,让其他税务干部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税务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给犯罪分子自己、给家庭、给集体带来的损失,认识到税务职务犯罪的成本多高,付出的代价多大,使其不敢犯罪,达到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目的。完善落实制度、严格程序,预防职务犯罪。严格实行微机开票、银行缴款的征管方式,减少税务工作人员经手现金的机会;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害部门人员定期考察制和轮岗制;对税务稽查权力分解,对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相分离,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5.建立健全科学的预警机制。畅通预警信息渠道,依托金税工程、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领导班子考察、述职述廉、来信来的、巡视检查、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加强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正确分析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注重预警信息评估结果的运用,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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