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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活在巴西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工作生活在巴西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2016-08-12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张剀   


  根据近年来中巴两国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赴巴西投资的领域已经远远超出水电站建设、铁路建设和石油开采等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并向农产品、飞机制造等领域快速扩展。巴西政府更是频频向中国企业伸出橄榄枝,欢迎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对此,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和个人,注意防控税务风险,确保投资巴西一路畅通。
  
  企业:协定需吃透,权益要维护
  
  到巴西投资的中国企业,除了要按照中国和巴西的税法依法缴纳税款外,目前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如何按照中巴税收协定的规定,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必须吃透中巴税收协定,把可以享受到的优惠都享受到。”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目前,巴西已经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企业赴巴西投资应该争取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而享受中巴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是要及时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的机关负责。
  
  记者了解到,我国企业如果在巴西遇到税收争议或者不公正待遇,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依据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切实维护税收权益。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需要注意:一是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二是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三是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该结果的执行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时间限制。
  
  个人:巴西挣到钱,收入要申报
  
  中国企业派遣员工到巴西工作,是当前比较重要的一种“走出去”形式。其中,个人的税务风险尤其值得注意。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满足巴西税收居民的条件,在巴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内再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与巴西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走出去企业派遣员工可以在巴西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该负责人说。
  
  那么,“走出去”企业派遣员工在巴西工作,在巴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在我国的应纳税额。如果外派员工在巴西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在巴西的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巴西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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