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谨防这三个处罚点
2016-01-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杰
201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根据该《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办法》正面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填写《备案表》并附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备案表》,3项优惠全部以申报代替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管理,对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也只是形式审核,更强调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处罚点一:
企业备查材料未留存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这完全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的要求,同时又对存在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的有效期做补充说明,体现了税收法规制定的严谨性。
例如,某企业2015年完工某生产用厂房,原值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54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规定,企业应当留存以下四项材料备查: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这些材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从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由于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因此,该厂房最低折旧年限为12年,加速折旧优惠事项有效期为2015年~2027年。在这12年中,该项资产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企业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并每年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的10年,即2028年~2037年期间,企业都要留存保管备查资料。这样,企业留存备查材料最长可达22年。如果未按要求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将受到处罚。
处罚点二:
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
企业办理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还应该注意时间期限。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主动发现或税务机关发现并责令整改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认定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征管法在这里用“可以”的描述,而非“应当”,这赋予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先用责令限改处理,发送“责令限改通知书”,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超过责令限改期限还未更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点三:
备案材料弄虚作假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缴减免的税款,按日征收滞纳金,同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例如,伪造残疾人证书,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等主观恶意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蔽、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纳的税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