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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虚开发票案启示:核定扣除 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亿元虚开发票案启示:核定扣除 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2015-07-15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焦盛庭 杨斌      


  一家注册资金30万元,但年申报收入逾4000万元的企业突然办理注销,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随着对该公司调查的深入,一起涉及8户企业,虚开金额达1.59亿元的虚开发票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山西省运城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历时1年8个月调查取证,成功破获万荣县Y饰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虚开发票案。经查,8家涉案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7份,涉案金额达1.59亿元,税额2695万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9万多份,虚抵进项税额合计2633.9万元。
  
  2014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人员郝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涉案人员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除涉案人员张某仍被网上追逃外,其余5名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惩处。
  
  急于注销 农产品企业疑点重重
  
  2012年4月,万荣县Y饰品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办税人员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时表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还需要稽查人员进行注销检查。听闻此言,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情异常,很快借故离开。
  
  企业人员的举动引起了办税人员的注意。办税人员立即在系统中查询了该企业信息,发现该公司为一家小型加工企业,注册资金仅30万元,但成立1年来申报的销售收入已高达4800余万元,企业仅上月申报销售收入就达628万元。效益这么好为何突然申请注销?
  
  办税人员迅速将情况向上级进行了汇报,该局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决定由万荣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立案稽查。
  
  经了解,Y饰品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主要从事羊皮、兔皮等动物毛皮收购、动物毛皮制品(或饰品)生产业务。检查人员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疑点突出:其一,该公司经营场所为租赁当地废弃的小学校,场地小,加工设备简陋,生产能力与其年度申报销售收入4810.87万元并不匹配。其二,当地农户大多从事苹果种植业,从事羊、兔等动物养殖业极少,该公司所需生产原料与当地种养殖产业情况不符。其三,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申报缴纳增值税23.28万元,实际税负仅为0.48%。
  
  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虽然称企业所有业务均为真实,但对于企业存在的疑点却并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且拒不提供账簿及有关涉税资料。专案组一面与郝某继续交涉,要求其尽快提供会计账簿及有关资料,同时集中骨干力量,外调走访当地农户及货运司机、约谈企业人员、查询企业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并通过金税协查网对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
  
  各项外部调查结果陆续反馈回调查组。经查,企业部分员工证实,该公司从未开展正常的农品收购加工业务;部分当地农户证实,从未向该企业出售过羊皮、兔皮等货物,也未向该公司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部分货运司机也证实,从未给该公司提供任何运输业务。此外,安徽、新疆等地国税机关的协查回函也证实,该企业确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据此,专案组认为,该企业虚假运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巨大。鉴于案情重大,2012年5月28日,万荣县国税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双方组成联合专案组,进一步对该案开展调查。
  
  税警协作 8家涉案企业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加速了案件查处进程。公安机关立案后,听到风声的Y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玩起了失踪,但经过周密布控,公安机关很快将郝某及其妻子吴某控制。在对郝某公司及其住所进行搜查时,办案人员发现了山西平陆县、绛县、芮城县等地3户企业的会计账簿及部分涉税资料。专案组立即对郝某和吴某进行讯问。迫于压力,郝某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2010年6月,郝某结识了山东菏泽的张某。两人商议决定,由郝某在运城市成立服饰类公司,并开展以下“业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街头打字复印部、移动营业厅和农村信用社等渠道非法获取农户身份信息,虚构羊皮、兔皮等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郝某联系多名亲戚、朋友,用其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用于虚开发票后资金回流。
  
  其间,由张某负责对外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郝某和吴某根据需要对外虚开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3%收取开票费。
  
  随着调查的深入,多条线索和证据显示,该案属团伙作案。张某、郝某、吴某、于某等人先后在运城市以他人名义成立万荣县Y饰品公司和D服饰公司、绛县A饰品公司、芮城县C饰品公司、平陆县S工艺制品公司、临猗县B饰品公司等8家服饰类企业。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郝某等人通过虚假运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七省联查 锁定虚开发票违法证据
  
  随着案情逐步明朗,该案先后被山西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案件。在山西省国税局的指导下,运城市国税局和运城市公安局成立了“万荣Y饰品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专案组,统筹协调指挥涉案6县8户企业的案件调查工作。
  
  税警双方各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20多个联合调查小组同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办案人员分赴新疆、安徽、江西、深圳等7省市协查外调;继续深入调查各涉案企业虚构收购业务中的相关农户信息,进一步查证各企业虚构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假运营等情况。此外,办案人员还与商业银行协作,查证各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和涉案个人网银资金流水明细账,以确认涉案企业资金回流情况并取证。
  
  同时,自2013年7月15日起,联合专案组根据已认定的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向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
  
  外部调查和协查信息陆续回馈专案组,在新疆、浙江、江西、河南等地涉案税务机关的努力下,通过采取不予抵扣、停止办理退税等措施共追回税款982.2万元。
  
  历经1年8个月的调查,随着证据链的完善,万荣县Y饰品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发票案成功告破。据专案组统计:8户涉案企业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7份,涉及安徽、新疆等7省市的19户受票企业,涉案金额1.59亿元,税额2695万元。同时,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9万多份。
  
  税务机关审理认定,8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农民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作出追缴企业虚抵进项税额合计2633.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2633.9万元的处理决定。同时,对8户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每户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400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人员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除涉案人员张某仍在网上追逃外,其余5名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惩处。

点评

  核定扣除: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点评人:运城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元智

  在近年山西省国税局查处的农品加工企业涉税案件中,本案是查办时间最长,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例案件。本案中,违法行为呈现出作案方式专业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并且违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分析总结本案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现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遏制虚开违法行为。
  
  其一,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征管实际,选择科学的、适合地区情况的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对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核算法或参照样本法实施核定扣除。采用这种方法可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对象难以确定、收购资金难以监控、收购农产品数量无法核实等问题。
  
  其二,税务机关应加大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力度。严把农产品原材料购进关,确保交易真实性;严把农产品原材料损耗关,确保进项税额转出准确性。同时要加强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监控,核查物耗水平的合理性。通过加强企业日常经营监控,防微杜渐。
  
  其三,强化风险管理,加强评估预警。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率等预警指标,对异常指标企业及时启动风险应对机制。如企业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其四,应建立税警协作长效机制。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及联合办案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办、移交的流程、责任和分工。通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涉税案件查办效率。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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