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七大看点
2015-07-03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张成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通知》),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整合归一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通知》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纳税人可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利好,具有实质性降低税负。
《通知》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由先征后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设置不同档次退税比例
《通知》中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取消原有80%比例。
增减资源产品项目内容
如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产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消了废橡胶制品作为原料;新增原料及产品项目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
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作为炼钢炉料;将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出纸浆、秸秆浆和纸等等。
将风力发电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另行明确。
享受优惠须同时符合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影响享受优惠政策的因素
1.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风险提示
1.纳税人生产的相关产品和劳务,应完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举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纳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3.纳税人对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等应在单独档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4.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