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需关注这六个关键点!
2015-07-02 来源:中国税网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编辑初步归纳出六大关注点:
一、直接由纳税人申请,提供自我陈述和证明财料,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简政放权取消审批认定后的新趋势,突出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税收领域将越来越注重纳税信用,这将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同时,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三、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对税收、环保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是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的补充完善,这将在税收领域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政策导向,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做税收优惠上的惩罚,不停止退税。
四、目录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本规定避免了税务机关执行财税文件中的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也保证了国家标准在社会各领域的统一应用。
五、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和税收风险水平,对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不再执行一刀切的免税、退税,分门别类设置不同的即征即退比例。
六、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类税收优惠名单在网站规范公开,避免了税务机关独家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