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类税收违法责任人被列黑名单并曝光
2014-12-2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绍康 张鲲翼 颜频
近日,广西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等相关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八类税收违法案件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将被“曝光”。
据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共计16条,明确了广西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
根据《办法》,广西国税部门明确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八类违法案件信息,自治区级国税部门和市级国税部门将根据案情大小及时对外公布。
根据《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税收违法行为分为八类:一是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是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此外,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同时,偷逃税、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严惩,其信息还将被公布于众。“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据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这期间,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广西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企业在领用发票时将被严格限量供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也将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也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对于个人而言,被列入“黑名单”,日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如仍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出入境机关会阻止其出境;若涉案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当事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此外,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的,将被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广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实施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