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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自查参考提纲

金融保险业自查参考提纲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4-12-19
一、营业税
(一)银行业
1、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
2、转贷外汇业务,是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进行处理,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如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予以扣除,或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进行了扣除。
3、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用户收取的滞纳金与超限费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少缴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的利息收入,是否有将一般贷款利息收入或者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混淆其中,漏缴营业税。
5、查补的上一年度税款,是否抵入当年应缴税款之中,少缴当年营业税。
6、票据贴现收入,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是否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7、转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后缴纳营业税。
8、提供金融劳务,例如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销售U盾及密码器取得的收入,是否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未申报营业税。
10、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等手续费,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以及银行卡的账户管理费、年费、挂失费等,是否在会计核算时只计入管理费用,未缴纳营业税。
11、代保管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银行在从事代理结算、代理保险、代理买卖证券、外汇、金融期货、代理收付款、代理催收欠款、代理信用签证、代理保管等业务时会取得相应的收入。在核算时是否存在将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科目,不计少计营业额。
12、代理债券业务、银行卡发行业务、黄金交易业务等中间业务收入,银行在从事上述中间业务时,其手续费收入往往来源与总行分成,因此银行核算时,是否存在将该部分收入计入金融机构往来,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13、代理国债发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14、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收入,银行存在将POS机租赁费冲减手续费收入后入账的情况。银行的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应该全额计入收入,不能扣减给银联方、机具布放方、发卡方等收入后入账。
15、银行买卖外币债券的收益,银行往往把买卖外币债券的收益和持有非金融机构债券收入等列为在境外取得收益,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但从其资金来源和操作模式分析,其收益实质为境内所得,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16、贵金属、债券出租业务的收益,贵金属、债券出租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债券、黄金、白银等租赁业务项下的利息收入,该项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掉期业务,取得的是利息收入,依法应缴纳营业税。
17、对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中涉及的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算缴纳营业税。
18、委托经营资金的收入,银行委托外部投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项目获得的利息,其实质是对境外投资机构的资金拆借,应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19、出租房屋、抵债资产、厂房、机器设备取得收入是否计缴营业税。
20、收入的逾期罚款、罚息、加息收入、空头支票等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21、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取得分成收入等,混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保险业
1.保费收入
1.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1.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2.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1.2.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1.2.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1.2.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 其他收入
2.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或未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四类划分收入类别、跨类别抵消收入和损失,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5 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从事不承担保险风险的结构性再保险或财务再保险,其实质为向分包人提供资金并获取对资金占用的补偿,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2.6 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接境外分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3. 营业外收入
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 代扣代缴营业税
4.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4.2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证券业
1、证券交易手续费未全额计征营业税,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直接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未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征营业税。
3、证券公司未将自营证券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
4、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收入未计缴营业税。
二、其他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是否有少报、瞒报部分工资、薪金、奖金等收入,隐匿个人所得未计入工资总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建立企业年金,是否未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超标放发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补贴是否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以各种名义向客户、业务单位和个人发放、赠送的实物、奖励、礼品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车改补助和通讯补助是否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刷卡积分换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离退休人员养老补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产税
(1)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增加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闲置房屋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3)发生网点、自有房屋的大额装修费,挂“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4)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银行监控、报警设备是智能化楼宇设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土地增值税
对外处置旧的经营网点和抵贷(债)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使用税
(1)闲置的房产是否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所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是否足额。
(五)印花税
(1)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财产租赁、技术转让、建筑安装等方面书立的相关合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六)契税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银行作为抵债资产受让方存在未缴纳契税的风险;实际拥有相应抵债房地产期间存在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六)其他税费方面
(1)查补营业税一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是否未足额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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