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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持有及处置损益确认计量问题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及处置损益确认计量问题分析



作者:骆国城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11期

摘要: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计量数额不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受出资方取得控制权类型以及初始成本计量方式的直接影响;同一对价取得被投资企业不同股权比例显著影响股权持有损益以及处置损益。
关键词:
股权投资 初始成本 损益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5条及第8条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的内容分为四类,分别是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其他权益性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贬升值的计量数额,不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受投资企业取得控制权状况以及初始股权投资成本方式的影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宜理解为企业确认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偏离其账面值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和收益的合称。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宜理解为企业丧失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包括当期损失以及累计损失;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宜理解为持有及处置股权中形成的超出其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包括当期收益和累计收益。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额的确认计量是否正确合理,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当期费用及利润数额的正确性,也直接影响着企业期末结余股权资产数额的正确性,还紧密联动着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拥有权益的计量数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计量的会计核算中,笔者认为需正确理解以下相关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时间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时间可归为四种情况:一是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作出重大公告时,比如被投资企业发生了重大灾害事故或者成本法核算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公告了股利分配决议,企业按规定应确认计量投资损益。二是在报告期末,比如在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情况下,期末应当确认分享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或者承担发生的亏损份额;但有迹象表明被投资企业发生了经营恶化,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作出了公告,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企业都应当在报告期末评估计量所持有股权贬值损失状况。三是长期股权资产权属发生转移时,比如企业股权用于出售、抵债、交换、捐赠等用途,企业需确认是否形成了企业股权资产损益。四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消失时,比如被投资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清算结束,企业应确认丧失股权资产的损失状况。为简化表达,以下称后两种情况形成的股权损益为股权处置损益。还应理解到被投资企业在发布重大灾害或股利分配方案公告日不确认所持有股权损益状况,而累积到公告所在期报表日确认股权资产损益,这与公告日确认损益所形成的累积影响是相同的。为简化核算,笔者认为,公告事项宜并入在报告期末计量累积的投资损益状况,并称前两种情况为投资损益的期末计量。

二、分清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与其他资产损失确认计量之间的差异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重视关注资产损失状况的确认计量,而对预计的资产收益应在基本确定条件下确认入账。企业需分清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与其他资产损失确认计量核算的以下差异:
首先,需分清与实体资产损失确认计量之间的差异。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等实体资产的使用功能状况,可通过检测实体资产本身功能作出评价,从而确认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了实体性损失;但企业长期股权资产本身没有实体,而是需评估拥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价值才能作出确认,且中小股东又无法取得被投资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完整评估资料。因此,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企业不宜确认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日常变动形成的股权资产损失状况。
其次,需分清与债权投资损失确认计量之间的差异。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债券,有注明的年利率及期限,债券持有者不分享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也不分担被投资亏损,一般在被投资企业破产等预期不能收回债券资产情况下确认持有债券的损失;在被投资方发行了有担保债券情况下,即使被投资单位经营恶化,企业也不必确认持有担保债券的损失状况。但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情况下,企业需确认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的分担额;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恶化情况下,需确认持有股权资产的贬值损失额;被投资企业破产等终止经营情况下,股权资产收回顺序排列在债券投资后,即筹资企业终止情况下需先偿还其债务后退还股东出资额。
第三,需分清与公允价计量的股权资产损失确认计量方法的差异。企业取得的公允价能够可靠计量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中核算;取得的公允价能够可靠计量但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应当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核算;取得的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又准备长期持有的股权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核算。符合公允价计量条件的股权投资,期末应按其公允价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上涨情况下应当调增账面价值,公允价下跌情况下应当调减账面价值;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变动的调整额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不形成当期损益。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是否变动通常难以衡量,一般在被投资单位经营恶化情况下,通过评估方式确认持有股权价值的贬值额。
第四,需分清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适宜的核算账户,这关联着投资损益账户的归属问题,从而直接影响着是否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5条规定,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公允价能够可靠计量以及不能可靠计量的控制权投资;金融资产准则中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内容包括公允能够可靠计量且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可见,公允价能够可靠计量的控制权投资同时符合两个不同准则,那么这类投资业务应选用哪个账户核算更合理?笔者认为,宜按其取得时公允价状况确认核算账户:如果控股权是从二级交易市场上取得的,比如购买取得了准备长期持有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应当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宜;如果控股权不是从二级交易市场上取得的,比如直接投资创办企业,后来该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从而其公允价也能够可靠计量了,为了使核算信息保持可比性又避免账面调整核算,企业持有的控股权无论是否解禁以及无论持股意图是否改变,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宜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但该股权的期末可变现净值应按其公允价确认,在发生跌价情况下需计提减值准备金。也就是说,笔者认为,从二级交易市场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否取得控制权,都不宜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核算;不是从二级交易市场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否具有控制权,都应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期末计量中需关注的问题分析
权益法核算条件下,企业通常应当在报告期末确认计量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变化的份额,包括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分担发生的净亏损,而在股利分配时不确认投资损益。在成本法核算方式下,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宜在报告期末确认股权资产日常价值变动的损益状况,因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是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拥有权益的体现,通常没有可靠的公允价,而且难以完整取得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状况的真实评估资料。但是在有迹象表明被投资企业发生了经营恶化等特殊情况下,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公告,企业都应确认计量持有股权资产的损失状况,并应重视理解以下要点:
首先,需合理又合规的估算股权资产预期可收回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6条规定,包括股权在内的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应按其公允价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于非上市公司通常没有直接可靠的股权公允价,多数股权持有者又无法取得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完整评估资料。为此,笔者认为,可参考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平均市盈率倍数估算股权资产评估公允价,比如行业平均市盈率20倍,预计未来持股期间被投资企业的年平均每股净利0.5元,企业拥有10万股股权,则持有股权公允价估算额为100万元(10×0.5×20);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按预计的未来股利收益以及预计股权转让变现额计算其折现值并汇总;如果这些相关资料都无法完整获得,则可按股权账面净值作为评估价值,即不确认股权资产损失。
其次,按照股权资产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金。
本期应承担的股权损失=(股权初始投资成本-股权减值准备结余额)-本期预计股权未来的可收回额(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表明未发生减值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注:税制规定预计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本期所得税前扣除,但在股权处置期间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额,可依据相关证据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第三,预计的股权贬值损失额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可在处置股权时转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注意区别存货及应收账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后应在未来减值损失因素消除时转回;还应注意区别公允价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报告期末涨跌价情况下都需要调整账面价值。但计提的股权减值损失准备应在股权资产处置期结转。

四、同一对价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差异显著影响股权处置损益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权类型差异形成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数额不同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计量数额受其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方式的直接影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非都是企业支付的对价,企业支付相同对价取得不同控制权类型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通常不相同,从而在股权资产处置中计量的股权损益额也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条规定,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初始成本;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即合并成本确定初始成本;该准则第9条规定,取得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支付对价公允价与取得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较高者计量初始成本等等。
(二)同一对价形成初始投资成本差异显著影响股权处置损益
股权处置损益宜理解为企业处置股权中取得价值脱离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损益数额不仅受处置价值的直接影响,而且还受其账面价值以及初始计量成本的显著影响。为利于理解,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唐宋公司在2013年初取得明清公司10万股股权,面值每股10元,支付给明清公司原股东的对价是办公楼和设备。办公楼账面原价15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金,市场公允价等于计税价为200万元;设备原价18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15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100万元;另支付补差现金30万元,股权及办公楼价值评估咨询费用0.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应缴营业税10万元。投资确认日,明清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900万元(无不可辨认净资产)。明清公司当年实现账面净利润170万元,按照有关资产公允价调整后为140万元,并决定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第二年明清公司发生了重大灾害事故,唐宋公司出售全部股权的变现额为300万元。假设双方没有发生关联交易,双方会计政策相同,唐宋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公积,近五年没有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双方增值税率17%,双方所得税率2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不考虑其他事项。分别确定唐宋公司取得同一控制下80%股权、非同一控制下80%股权、40%股权以及4%股权情况下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损益以及累积影响的净资产数额。(金额单位万元,,为简化表达,略写分录)。
1.如果取得10万股股权占明清公司总股权80%,双方属于同一控制企业。
按股权投资准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500×80%=400万元
投资影响2013年税前利润额=分享的股利-营业税-城建税-直接相关费用 存货公允价大于其初始成本差额=80×80%-10-(10 100×17%)×10%-0.5 0==50.8万元
投资累计影响税前利润=投资当年利润 处置损益=50.8 (300 88-400)=50.8-12=38.8万元
累计影响净资产=38.8-所得税=38.8-(50.8-64-12)×25%=38.8 6.3=45.1万元
2. 如果取得10万股股权占明清公司总股权80%,双方属于非同一控制企业。
股权投资初始成本=300 30 0.5 17=347.5万元
投资影响当年税前利润额=347.5-(330-50-15 30.5 10 17)-2.7 80×80%= 86.3 万元
累计影响税前利润=86.3 (300-347.5)=38.8万元
累计影响净资产=38.8-(86.3-64-47.5)×25%=38.8 6.3=45.1万元
3. 如果取得10万股股权占明清公司总股权40%,假设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初始股权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 增值税销项税-换入资产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支付的差价及相关费用(或减收到的差价)=300 17 30 0.5-0=347.5万元
投资当年税前利润影响额=347.5-(330-50-15 30.5 10 17)-2.7 140×40%=78.3万元
累计影响税前利润=78.3 300-(347.5 140×40%-80×40%)=6.8万元
累计影响净资产=6.8-(78.3-56-71.5)×25%=19.1万元
4. 如果取得10万股股权占明清公司总股权4%。
初始投资成本=300 17 30 0.5=347.5万元
投资当年税前利润影响额=347.5-(330-50-15 17 30.5 10)-2.7 80×4%=25.5万元
累计影响税前利润=25.5 300-347.5= -22万元
累计净资产=-22-(25.5-47.5)×25%=-16.5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类型影响股权处置损益状况的比较分析
案例中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方式影响股权持有及处置损益状况比较表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及处置损益确认计量问题分析



案例解析结果以及替换案例数据后计算结果都表明:
1.同一对价取得不同比例股权核算形成的初始成本、当年承担税费以及形成企业损益数额通常不同。如取得80%、40%以及4%股权计量的当年利润不同。
2.同一对价取得相同比例股权的投资业务,无论是否属于同一控制或者采用何种会计计量方式,所形成出资企业投资损益以及净资产的累计影响数额基本相同。如取得40%股权按三种不同计量方式形成的累积净资产都是19.1万元。
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4B012
作者单位: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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