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确认中11项常见问题

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确认中11项常见问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铂略咨询供稿 日期:2014-03-24

  尽管税前扣除是重中之重,但如果收入确认的计算出现问题,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同样会不正确,产生税务风险。在收入确认中,纳税人须注意如下常见问题: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分别按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加以确认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据了解,从2013年起,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境内企业的关联交易也投入了很大的关注,特别是有些集团划分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当集团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有优惠政策,集团会将收入和利润向这些企业倾斜,从而造成税收的减少和税负的规避。
  
  5.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税
  
  例如受控外国公司,即企业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注册的壳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都是在国内进行,被中国企业所控制,它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之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从上市公司分回股息时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是否纳税
  
  11.非居民所得支付企业是否正确代扣代缴源泉扣缴所得税
  
  为了更好的理解收入确认问题,我们下面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预收账款收入确认
  
  2010年3月,A公司收到B公司采购化工原料的订金1000万元,会计挂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年底,B公司没有开出采购订单,该1000万元是否确认为收入?直至2013年3月,B公司三年既未采购原料也未要求退还订金,此时是否应确认订金为收入?2014年1月,B公司终止营业并办理工商注销,且清算过程中未向A公司提出退回订金,则此时A公司取得的该订金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
  
  解析:
  
  在2010年,国家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某些行业,当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后,其合资的公司向A公司采购原材料,在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民营企业的股东撤资,但是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办理,与供应商相关的交易出现断裂,只有等着合资公司最终被注销。A公司收到1000万元款项,B公司在该年度内未采购商品,这是预收账款,属于企业负债,如果B公司下单采购则要冲抵货款,如果取消采购则应退还。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
  
  此1000万元预收账款,只要没有转为采购款也没有退还对方,不论时间多久,都不能改变其债务的本质,所以三年的时间刻度并不是确认其是否作为收入的标准。在公司注销后仍未进行采购也未要求退款,则该订金构成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于B公司注销年底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案例二:收取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
  
  某公司缴纳工会经费后,市总工会将上缴工会经费的60%将返还缴费公司工会,用于服务广大职工。
  
  解析:
  
  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其所有权在工会,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所以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返还给工会而非公司。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有直接返还给企业的。此时,该款项属于代收的负债,公司全额返还给工会后属于代付,不涉及收入确认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收到工会经费,统一由公司核算,并用于工会的开支,这样就把工会的经费变成了企业的经费,把返还的经费变成了企业的收入,把工会的支出变成了企业的支出。这就会涉及所得税事项,在收到经费时需要确认收入。部分地区税务局将企业工会是否开立单独的工会账户作为判定标准。
  
  案例三:按年度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房屋时往往需要很多年再出售给个人消费者。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要求企业每年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其收入,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某香港的房地产集团来大陆投资,与中国本土企业一起设立合资企业进行开发。香港集团往往会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地区总部每年会向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信息收集、合同管理、法律支持等,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合资公司往往会照顾本土投资方,等到整个项目完成,房产出售获得盈利之后再支付管理服务费。中国总部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该地区总部按年度进行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地区总部的主管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在建造期间完全是没有收入的,如果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缴税,将是一个非常惊人的金额。从税法角度也是没有依据的,企业没有资金,不可能借债付税,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对于地区总部常年提供劳务,即使与合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再行支付费用,税务局也可以要求其按年度确认收入。由于这是一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税务机关会考虑这种递延支付是不是一个递延纳税义务的手段,因为税款也是有时间价值的。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