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对外捐赠产成品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10-24
问:向其他单位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30000元,公允价为100000元。
1、借: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销项税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2、借:营业外支出35100
贷:产成品30000
销项税5100。
以上分录哪个正确?
如果计算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视同销售部分的调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货物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入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收入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及“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对于自制产成品对外捐赠将涉及以下两项调整:
1、视同销售收入调整金额1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调整金额30000元,视同销售利润对应税所得额影响70000元;
2、不能税前扣除的直接捐赠35100元全额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