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子公司间提供综合管理劳务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10-14
问:我公司为浙江省内一家集团企业,同一集团内的甲子公司租用乙子公司的厂房、场地等进行生产经营,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厂区安保、环卫、食堂服务、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类综合管理费用应以什么名义开票结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版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的具体名称及适用范围如下:
(六)服务业发票
23.通用机打发票(餐饮业)。供从事餐饮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4.通用机打发票(旅店业)。供从事旅店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8.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供除医疗服务业、保险中介服务等特定代理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广告业、旅游业、公路收费等服务业外的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厂区安保、环卫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为甲公司提供的食堂服务(餐饮)应按“服务业——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餐饮业);为甲公司提供的宿舍管理服务,若属于提供住宿,应按“服务业——旅店业”缴纳营业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旅店业),若对甲公司宿舍的安保保洁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