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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案例:购置车辆抵扣及留抵挂账业务处理

营改增案例:购置车辆抵扣及留抵挂账业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新疆区国税局 日期:2013-07-29


  阅读提示: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还有几天时间,为了帮助试点纳税人尽快熟悉改征增值税后的相关业务,新疆自治区国税局日前印发了相关辅导资料。以下为两则实际案例的具体操作处理。

  案例1:【物流企业购置车辆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某物流公司,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处置了10辆箱式小货车,处置收入20万元,对5辆发生过车祸的箱式小货车作报废处理,同时购进30辆金杯商务车,26辆专用于货物配送,4辆专用于公司公务。上述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商务车可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物流企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商务车是用于非生产经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可以抵扣进项税。上例,假设物流公司购进的30辆商务车,每辆车价格12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6×12×17%=53.04(万元)。要注意的是,物流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和高管使用的小汽车等非交通运输车辆的物耗、油耗等,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报废车辆的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发生车祸而导致的车辆报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车祸导致的车辆报废不属于“被盗、丢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上例,假设该公司报废的5辆车购进价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报废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三)处置使用过的车辆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之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购置车辆所抵扣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例,处置10辆箱式小货车应缴纳增值税=20÷(1+4%)×4%÷2=0.3846(万元)。假设箱式小货车是“营改增”后购进的,则应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
  
  案例2:【珠海营改增留抵挂账处理案例】

  珠海营改增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则2012年10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转为挂账留抵税额(主表13栏本年累计显示)
  
  C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2012年1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一)期初留抵税额
  
  ★业务一:2012年10月31日,“一般货物或劳务”列第20栏“留抵税额”100万元。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情况
  
  ★业务二:2012年11月10日,销售PC机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业务三:2012年11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三)进项税额的情况
  
  ★业务四:2012年11月15日,购进PC机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业务五:2012年11月15日,购进货车一台(固定资产),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认证通过,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1.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0
  
  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
  
  3.销项税额=业务二+业务三=170000+60000=230000
  
  4.进项税额=业务四+业务五=17000+34000=51000
  
  5.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进项税额=0+51000=51000
  
  6.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1000
  
  7.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170000÷230000×100%=73.91%
  
  8.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230000-51000)×73.91%=132298.90
  
  9.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132298.90
  
  10.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230000-51000-132298.90=46701.10
  
  11.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1000-51000=0
  
  1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132298.90=867701.10
  
  13.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46701.10-0=46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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