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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处理:供无税设备不缴营业税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处理:供无税设备不缴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晖 日期:2013-07-16


  “甲供材”工程按照甲供材料(设备)的属性分类,一般分为4种:甲供建筑材料、甲供装饰材料、甲供无税设备和甲供其他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该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甲供建筑材料应缴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建筑材料,指不包括装饰材料在内的结构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材和防水材料等。
  
  甲供建筑材料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已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是,谁是纳税人,税务发票如何开,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关于谁是纳税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在建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的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因此,乙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材料由甲方无偿提供且直接用于在建工程,此项业务与乙方无经济业务关系,由乙方负担营业税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纳税人应当是甲方。这种观点混淆了纳税人和负税人的概念。“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由乙方缴纳,并纳入工程预算的一部分。事实上,无论“甲供材”的营业税,还是“乙供材”的营业税,负税人都是甲方。
  
  在实务操作中,也会出现税务局要求甲方缴税的个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税务局报告发包情况,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关于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方应按包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具发票;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不包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具发票。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开票,对于乙方来讲,“甲供材”部分的发票是凭空开具的,其成本可以凭空列支吗?
  
  其实,这里同样混淆了营业额和开票额的概念。举例来说,某商场当期销售额2000万元,开票额是否必须为2000万元呢?对于商场来讲,开票额往往小于销售额;对于在建工程,乙方按税法规定确认计税营业额,按实际交易确认开票额,便是顺理成章。也就是说,上述自产无偿提供、外购无偿提供等方式应按不包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票,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应按包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票。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乙建筑公司承包甲企业综合楼主体建筑工程,结算工程款1000万元,不包括甲企业外购无偿提供的建筑材料260万元。
  
  结算工程款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计提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8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7.8(1000+260)×3%。
  
  甲供装饰材料不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自产无偿提供、外购无偿提供等方式的甲供装饰材料,不并入计税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2,乙装饰公司承包甲企业综合楼主体装饰工程,结算工程款100万元,不包括甲企业外购无偿提供的装饰材料500万元。
  
  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提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但是,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的甲供装饰材料,应当并入计税营业额,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同例1。
  
  甲供无税设备不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不并入计税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对设备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作出了界定。
  
  乙方会计处理同例2。
  
  甲供其他设备应缴营业税
  
  凡不在财税〔2003〕16号文件和各省级地税机关文件列举范围内的甲供其他设备,以及在文件列举范围内的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的甲供设备,应当并入计税营业额,由乙方缴纳营业税。
  
  乙方会计处理同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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