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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求意见稿7月7日结束 税收征管法还将“大修”

国务院征求意见稿7月7日结束 税收征管法还将“大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厉征 寇红 日期:2013-07-04



  阅读提示: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税收征管法。根据此次的修法内容,税务登记由30日内办理改为当日办理。有关专家表示,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于7月7日结束意见征集。该征求意见稿从规定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税收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和将偷税改为逃税等多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因此,我们更应着眼于下一步对税收征管法较大规模的修改。



  税务登记由三十日内办理改为当日办理



  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税收征管法。根据此次的修法内容,税务登记由30日内办理改为当日办理。有关专家表示,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扫清法律障碍。根据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的第5号主席令,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自6月29日起施行。
  
  原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规定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税收征管法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表示,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减少纳税人反映较为突出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扫清法律障碍,这仅是一次小幅度的技术性调整。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从规定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税收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和将偷税改为逃税等多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因此,我们更应着眼于下一步对税收征管法较大规模的修改。”施正文说。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6月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为7月7日。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修改:第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据悉,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务院将根据公众意见对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将由此形成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记者/厉征) 



  专家学者建言:税收征管法应该怎么改?  
    
  6月30日,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财税法学和行政法学两个学科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代表,共同探讨一个重大的话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经历了一个思想碰撞的过程,擦出了很多火花。研讨既考虑税收征管权的实际需要,也考虑公民、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兼顾两种权利和两种利益,相信对税收征管法修改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
  
  修正案的进步:着眼解决税收征管的根本问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之处,与会专家给予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在发言中首先肯定了这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成果。他说,征求意见稿涉及迫切需要解决的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而且已经着眼解决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中的根本问题,比如面向个人征税所需要解决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最基础的摄取信息的管理等。判断一部法律的修订是“大修”还是“小修”,主要看修改是否涉及法律基本制度、基本权利,是否有实质上的调整。这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涉及税收强制措施、税务代理和纳税人救济权保障,以及涉税信息管理等基本制度内容的调整,应该算完全意义上的“大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在依法治税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这次修订调整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在立法理念上也有很多亮点,并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就是要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认为,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明确减少税收征管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之间的模糊边界。为保证执法刚性,作出许多明确规定,如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等。以法定的形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过去不适合作为证据的笔录等,现在都可以作为证据,减少了错判、误判的可能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说,关于涉税信息提供,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这对加强涉税信息提供,适应信息化对现代税收提出的要求很有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敬波说,征求意见稿根据客观事实变化作了及时的修整,比如针对农业税已取消,对第八十二条作出修改。对纳税人违法行为作出主客观分析,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处理规定等。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非常细腻。
  
  立法理念应该更现代、更开放
  
  与会专家学者的很多发言,涉及对立法理念的探讨。
  
  不论“大修”、“小修”,有问题都要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目前对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有“大修”和“小修”之说,这种提法似不科学。应该是有什么问题修改什么问题,如果事先设定一个界限,就会阻碍修法。税收征管法2001年制定,12年了,好不容易修改一次,应该把存在的问题彻底梳理一遍,有问题的都应该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指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该明确一个总体的思路,小修小改也可以,但是要有实质性的意义,解决实际问题,重点要突出。
  
  税收制度应该向现代化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说,税收征管法修改,要体现时代精神,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应该把纳税人知情权写入第八条规定中。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原则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现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很大,自由裁量余地很大,红头文件发得过多。对红头文件的限制,应该成为税收征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第八十八条先缴税、先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宪,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废弃。税收征管法修改应维护法制统一,如应增加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条款。第四十一条修订增加的条款,“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不合理。所有强制执行的费用都应由国家承担,不应由纳税人承担,这是基本的原则,不能出现特殊法突破一般法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认为,税收制度应该向现代化转型。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本身带来挑战和新问题,对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给予充分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丁一也提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该体现现代性。她说,现代性一方面要求顺应我国改革需要,另一方面要求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趋势。目前国际税收征管的趋势可概括为法治和技术性,法治是为了保障权利和义务,技术性是为了提高效率。
  
  谁代理,应该是开放的。对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认为,立法部门针对注册税务师职业缺乏法律认定问题,通过第九十条给予授权,但结果却是把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都剥离出去了,违背了税务代理本身的规律。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说,关于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怎么设立,现在规定太简单,应当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由谁审批等。将来的发展趋势是由专业的机构代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但是谁代理,应该是开放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提出,应该让纳税人可以在税务师、会计师和律师之间自由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入法。但令人担心的是,今后税务征管部门怎么监督?如果关于税务代理仅仅讲税务师事务所,而不涉及税法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会有官官相护之嫌。他建议在税务师事务所后面加个“等”。将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咨询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都要监管起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序中认为,新时期税法应该有宽广的眼界、思维和先进的理念,要有宏观战略,不能局限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应该作为重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有关涉税信息提供的第二十八条。涉税信息提供既涉及政府机关,还涉及第三方,也涉及每个人。对此规定需要慎重,既要保障税务机关获得足够的信息,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考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互通互联,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应该加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说,关于涉税信息问题新增的第二十八条与现有第六条应作好衔接,可以考虑统一作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说,税法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较特殊。特殊法有一些特殊因素需要考虑,但是特殊法也是法律规范,其前提是要符合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严守法制的底线。法制底线最核心的是保护公民权利。所以,对税收征管法的特殊性怎么认识、怎么定位,需要重新审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序中认为,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制文明的进步,更应该注重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坚持把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社会发展进步、法制文明进步惠及全体纳税人。这应该成为未来社会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改革和税收立法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是过去一段时间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税收立法、税收改革偏重于抓财政收入,以增加税收为主。增加了财政收入就证明改革成功。同时,税收立法忽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改,应该加大对纳税人保护的力度。具体应重点解决以下主要问题:确定纳税人为主体,保障他们的权益,增加依法纳税权、参与税收立法权和税收保密权等;建立纳税修正制度,允许纳税人申报后,还可以补充申报,纠正发现的问题;适量降低处罚幅度,严格限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明确侵犯纳税人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纳税人重复检查,重复索取纳税资料、申报资料等情况。
  
  福建省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永东认为,现在行政复议流于形式,有些省没有一个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为了阻止行政权益人起诉,不作处罚决定。他建议从立法上对行政权益人作出更严格的保护。
  
  这次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协办。(本报记者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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