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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中央财税法规7月起开始执行注意其政策变化

7条中央财税法规7月起开始执行注意其政策变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整理 日期:2013-07-02

  阅读提示:2013年7月1日起,共有7条中央财税法规开始执行,提醒纳税人关注政策变化。这7条法规分别是:1.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全国推行;2.《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施行;3.煤层气、页岩气生产及劳务按17%纳税;4.石油脑、燃料油等符合条件可退消费税;5.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6.会计从业资格证启用新样式;7.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



  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全国推行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30条,全面规范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据介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煤层气、页岩气生产及劳务按17%纳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石油脑、燃料油等符合条件可退消费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规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财政部2012年修订并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简化了会计管理工作流程,在免试规定、证书领取、从业档案信息更新、资格调转等方面方便会计从业人员办理;在2013下半年起将取消原单科考试,,三科连考须一次性同时合格才有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补充了证书遗失毁损的补发规定,充实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注重改革创新、夯实管理基础,强调实行无纸化考试,继续教育引入学分制,强调实行信息化管理。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自7月1日起生效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根据73号令“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规定,财政部统一设计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并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文件,对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新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新版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注”页。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
  
  2012年1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方面,将用工限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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