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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罚合法合理 厦税务机关统一自由裁量权

同案同罚合法合理 厦税务机关统一自由裁量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于平 曾霄 日期:2013-04-10


  因违反税收法律和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是否会遇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不少纳税人都曾有过这样的疑虑。从今年2月起,在福建省厦门市,这种担心不再存在。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今年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并于2月1日起执行。

  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税务行政处罚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上税收相关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对纳税人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标准规定往往不具体、不明晰。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可能出现处理相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国税局、地税局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和法规产生误解,引发征纳矛盾。此次实施的裁量权基准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它要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同一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同税务管理事项的处理一致。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裁量权基准涵盖了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所有的涉税业务,将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区间分段细化,仍然赋予了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但自由裁量的权限和空间大为压缩。在确定处罚裁量标准时,新基准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一些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行为,明确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抵触和不遵从的行为,视情况给予处罚;对严重不遵从行为,从重给予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企业的负担,裁量权基准还特别明确提出了对企业实行少罚、慎罚的原则,处罚标准一般取原国税局和地税局较轻者。对申报征收和发票违章的处罚,还将区分个体和单位,为便于实际操作,原则上个体违章可减半罚款。

  据悉,此次实施的裁量权基准在发票违章、逾期申报和出口退税三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第一,明确规定对发票开具方的发票违法行为,由该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处罚。对发票受让方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管户的发票违法行为,则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的原则处罚,另一方不再处罚。对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原部分指标仅考虑按照涉案发票份数来划分违法情节,现改为综合考虑发票份数和涉案发票金额。

  第二,对部分税务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统一全市范围处罚标准;对新设立的企业或个体户,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违规,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对个体逾期申报处罚可减半。

  第三,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处罚,过去以罚款为主,今后在罚款的同时注重施以停权的处罚,即骗税达一定数额后,将在一段时间内停止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权限。不满5万元的,停权半年~1年;5万元以上的,停权1年~3年。

  自裁量权基准执行以来,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共作出处罚决定1474件,处罚金额9506万元。厦门市税务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制定统一适用的处罚裁量权,是厦门市税务机关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征税、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具体实践,该实践让隐性的权力显性化,显性的权力规范化,促使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一致的作出相同的处罚决定,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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