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苏税协发[2013]10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办事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抄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快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并加入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等级认定工作秉承公平、公正、自愿原则,认定过程透明化,认定结果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省税协考评认定A级、AA级、AAA级事务所,中税协考评认定AAAA级、AAAAA级事务所。
第六条获得等级的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省税协认定的等级在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参加等级认定的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三整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且前三年年检合格;
三、近三年足额缴清会费;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八条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和争先创优五个方面(见附件1)。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见《中税协<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
第九条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加分另计),考评总分需在90分(含)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事务所等级认定,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由事务所3月20日之前自愿申报至省税协办事处(未设立办事处的地区,事务所直接呈报省税协),省税协办事处初审后3月底前转呈省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考核认定,认定工作五月底完成;申请AAAA级、AAA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中税协审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 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申报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由事务所按规格297mm×210mm自制);
(二)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近三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省税协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省税协对申报A级、AA级、AAA级事务所考评工作程序:
(一)组织考评小组实地综合考评,其中,对上年度年检中未实地抽查的申报事务所进行鉴证报告质量抽审和内部管理规范性的检查。
(二)考评小组采取走访、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3)等方式听取委托人意见;征求当地税务监管部门的意见;
(三)形成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考评小组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天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提交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对申报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按中税协AAAA级、AAAAA级标准,由省税协书面审核后报中税协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对于申报等级认定的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相应申报等级,但符合其他等级的,经申报事务所同意,由考评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省税协向获得A级、AA级、AAA级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中税协向获得AAAA级、AAAAA级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省税协加强对等级事务所的后续管理。每年对部分等级事务所进行检查,与当年年检一并进行,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规范。凡年检符合等级标准和要求的,继续予以认定,对不符合等级标准和要求的(其中,经营收入以前两年平均收入认定),取消或降低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十八条省税协对等级事务所的考评和管理,均包括其下属分所,凡分所不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的,将一并纳入考评计分。
第十九条等级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六章集团化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模式进行集团化的,须申请集团化审查,经省税协审查后方可按照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总和申请等级认定。其等级认定除适用本办法一般规定,优先适用本章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集团化经省税协审查后,将集团化事务所的基础信息报中税协备案。
申请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的集团化审查由省税协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查。
第二十二条集团化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初次申报审查、过渡期审查、一体化审查。
初次申报审查要求集团化事务所取得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建立资本关系;过渡期审查要求集团化事务所在名称、品牌、工作底稿等方面达到统一;一体化审查要求集团化事务所达到实质性一体化运营。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申请集团化审查,应提交集团化所涉及总部及全部子公司的以下材料;其中申请AAAA级、AAAAA级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的,还应提交省税协同意的审核意见:
(一)初次申报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本关系相关证明;
3、上年度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4、事务所基础资料;
5、内部管理制度;
6、中税协和省税协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过渡期审查
申请过渡期审查的事务所,除提交本条第(一)项第1、2、3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执业证变更或交还证明复印件;
2、人员关系相关证明;
3、制度落实相关证明;
4、中税协和省税协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一体化审查
申请一体化审查的事务所,除提交本条第(一)项第1、2、3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事务所一体化运营情况说明;
2、中税协和省税协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苏税协发〔2009〕35号《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