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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销售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

直销员销售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于丽 日期:2013-03-01


  3月1日起,一项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缴纳问题的文件即将生效。随着文件的生效,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也应缴纳增值税了。这无疑会使直销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税金的缴纳更加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明确了两类直销企业销售行为的税款缴纳政策。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伴随文件的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还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 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目前,我国对直销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包括其于最新(2013年1月23日)备案公布的直销企业在内,目前我国共有33家直销企业。

  本次税收政策的出台,将对这些企业及其直销人员在增值税税金缴纳方面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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