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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

转让财产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



作者:小陈税务  时间:2012-11-30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务解读:

1、理解“财产”

所谓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综合考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此处说的财产,是指企业的长期资产(包括投资资产),不包括存货。

(2)企业所转让的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不包括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收益。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收入应当归属为租金收入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2、会计处理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在会计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转让股权、债权收入,会计上是计入投资收益的。

转让消耗性生物资产收入,会计上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

转让生产性生物资产收入,会计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公益性生物资产一般不得转让。

提醒: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的生物资产,应当仅指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转让消耗性生物资产

属于转让存货,其收入应当归属为销售货物收入。

特殊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实务解答:

1、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2、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3、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问:我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4、债务人公司以资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有一笔借款无法收回,债务人公司想通过以资产抵债或者债转股的方式抵消债务,请问这两种抵债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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