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减税款的二项费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已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在2012年2月将该张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了。现在税务人员告知公司收到的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不抵扣。请问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企业尽快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2月份该张专票已抵扣的税款。
梁野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