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礼品个税时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8-23
问: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价格?送给客人的礼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质由我公司承担,这部分税金可否计入我公司的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礼品,应依据情况判定为“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礼品为自产的,应按市场价确定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礼品为外购的,应按实际购置价确定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缴纳。
如果个人应缴纳礼品的个人所得税,由你单位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参照上述规定,你单位为个人承担礼品个人所得税,其礼品所得属于税后所得,应还原成税前所得,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礼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该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