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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工作发展与展望

我国反避税工作发展与展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反避税措施作为各国之间谋求公平税收权益,解决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已被发达国家普遍使用,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从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税务部门便对反避税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主要措施的反避税管控体系。

一、近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发展

(一)不断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但在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已引入反避税基本概念,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并随后陆续下发了十几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初步形成统一规范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近年来,税务部门改变了过去偏重反避税事后调查的做法,坚持防查并举,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税务总局建立了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立案和结案两个环节,逐级层报税务总局审核,这种层层把关的措施对于规范案件调查、提高审理质量、加大补税力度、促进全国联查、防止地方干预和加强国地税协调配合等方面都发挥较好的作用。从2010年起税务总局已连续两年对外发布中英文《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在其网站转载了该报告。税务总局还下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三)积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维护我国税收利益。英国《转让定价周刊》发布的世界前十名转让定价制度较严的国家,我国已从2007年的第八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三位,仅次于日本和印度。在工作方式上,税务总局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力度,通过对零售业、房地产业和航运业的行业分析及全国联查,提升服务业反避税调查能力及水平;通过对收益法的研究和推广,实现反避税工作从传统购销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等类型的拓展;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检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2011年反避税工作通过管理、服务和调查等方式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

税务总局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突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加大查补力度。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平均个案补税由2006年的383.62万元增长到2010年1461.54万元,年均增长39.71%;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155个,超过亿元的案件12个。对大案要案的调查调整,能利用企业行业内部影响渠道,实现“以点带面”的震慑效应,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据统计,税务总局通过对外资某行业的调查和调整,带动该行业总体利润率由2004年的不到1%,提升至2008年的5.6%,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约240亿元。   

(四)稳步推进双边磋商

由于各国不断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争端和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增多。双边磋商作为解决国际税收分歧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的重视。尤其是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不但可以为跨国公司的经营提供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风险,还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改善税企关系,带来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目前我国与日本、韩国、丹麦、美国、新加坡等国共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涉及15个发达国家。双边磋商不仅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使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还能合理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水平,实现国际税源的转移。2011年,税务部门通过双边磋商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

(五)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为了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理念,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税务总局积极参加OECD、联合国、IFA和SGATAR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和会议,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目前我国重点参与编写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希望我国的反避税实践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并推广市场溢价、成本节约、市场型无形资产等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观点。税务总局受OECD邀请,派员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反避税培训,在培训中将成本节约、市场溢价、营销型无形资产、合约加工等转让定价理念以及我国在反避税案件上的处理经验进行详细介绍和有效推广。税务总局还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交流,增进相互间的理解,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我国咨询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此外,我国还派员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的工作,通过该渠道获取避税地避税、税收筹划模式等反避税相关信息,有效提高案件调查的质量和进度。

二、我国反避税工作展望

(一)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健全配套法规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仅引入了反避税基本概念和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的反避税措施,没有引入其他反避税措施及同期资料管理、加收利息等特别纳税调整的新规定,反避税工作调整的税种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的反避税工作受到制约。今后需要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进一步完善,在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补充和完善相应条款,使反避税工作的税种涵盖面更为广泛和明确,并加强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反避税基础工作

税务部门将在提高纳税人关联申报率的基础上,强化关联申报审核,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大对同期资料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着手构建并完善反避税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从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全面反映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贡献。

(三)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继续拓展反避税业务领域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着力在企业、行业、交易、区域和措施五个方面实现拓展: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拓展;从加工制造业向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拓展;从关联购销交易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拓展;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新措施拓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分摊境外成本、利用融资结构、多层控股模式及避税港无经济实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

(四)探索行业避税规律,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

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规范商业运作。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双边磋商中的应用。未来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有研发费用的现金流量计算、无形资产和股权计价、市场溢价、价值链分析、成本节约、超额利润分割等反避税难点问题。

(五)充实培养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通过多年的培养和锻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反避税专业队伍,这支队伍守卫着我国税务领域的国门,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与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相比,我国反避税人员无论在总量还是在专业结构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选调、录用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大力推进我国反避税专业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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